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G42S上海至武汉高速公路工程桐城区域内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2020-11-30 10:46作者:胡帅来源:桐城市征收办文字大小:[ ]背景色:       

 

 

 


 

有关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推动G42S上海至武汉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统一规范征收补偿标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该项目区域调整后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一、征收房屋面积确定

檐口高度高于和等于2.2米以上的房屋确定为征收房屋的面积,檐口高度低于2.2米以下的庇屋,层高低于2.2米以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所有钢构、加层等只按重置价给予评估补偿,不计算建筑面积;违章搭建物不予以补偿。

二、补偿安置方法

本次房屋征收集体证户按桐政办发〔20203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被征收户新宅基地安置由镇、村结合美丽乡村建设规划要求进行安置,给予镇、村安置配套费,标准是主房屋按530/、辅房按200/予以配套补偿。国有证户按同区域房屋市场价格结合成新结构差价评估补偿。

2、征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区等公房,一律采取货币化方式进行补偿,征收人按照1835/予以补偿。

三、奖励及过渡办法

1、自公告发布后第10日起交锁匙的,被征收房屋按每平方米奖励100元,逐日递减5元,第20日搬迁的每平方米奖励5元。

2、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结算、每户每月最高不超过600元;或按每人每月120元结算;过渡期为12个月。

四、搬迁补助办法

1、被征收房屋按每平方米10元给予搬家补助,本次房屋征收按两次结算搬家补助费。

2、停产、停业补助费:按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一次性补助给产权人。

五、房屋拆除、评估等相关费用

房屋评估测绘、拆除、渣土清运、诉讼、不可预计费等相关费用按200/结算。

六、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工作经费

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工作经费仍按桐政办秘〔2013245号文件执行。

七、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土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按照新的补偿标准(附件1),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八、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根据皖政〔201524号文件标准执行(附件2)。

九、“三杆”迁移费

“三杆”迁移费用据实结算。

 

附件:1.桐城市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

2.桐城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表

 

 

2020              

 

 

 

 

 

 

 

 

 

 

 

 

 

附件1:

 

桐城市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着物

   

 

表一:地上农作物及水产养殖补偿

序号

农作物

补偿标准

备注

1

水稻

1300/

水稻、油菜、小麦、棉花等成熟期能够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上限补偿;成熟期前一个月按上限80%予以补偿,前两个月按60%予以补偿,播种后至成熟期前2个月期间按50%予以补偿。

2

油菜

1000/

3

小麦

950/

4

棉花

1160/

5

玉米

900/

6

菜地

1520/

 

7

散养鱼塘

1500/

 

8

精养鱼塘

2700/

有完善的进排水系统,配套投饵机,增氧机等机械设备;

 

 

表二:地上树木经济作物及其他附属物

序号

附属物名称及类别

补偿标准

备注

1

茶园

幼苗期

4000/

 

中产期

衰产期

5200/

盛产期

7000/

2

竹园

 

8/

 

3

成片林地    (一般树种)

天然林

1160/

 

人工林木

2000/

 

园地

3180/

 

4

零星一般

树木

 

20/

胸径5厘米以上给予补偿,小于5厘米不给予补偿

5

零星果树

 

30/

成熟果树或胸径5厘米以上给予补偿,小于5厘米不给予补偿

6

有主坟

3000/

 

7

无主坟

500/

 

说明:1.在同一地块或同一水面套种或套养不同作物、物类的,视情可按其中补偿标准较高的作物、物类给予补偿,不得重复补偿; 

2.青苗及鱼塘涉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列入地上附属物补偿范围;

3.成片经营的(面积1亩)苗木、果树移植的费用按评估价确定;

4.莲藕等水生作物按鱼塘类别标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