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发放方式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 号)精神,按照《安徽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744 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社〔2015〕561 号)要求,根据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加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规范化管理的通知》(皖民救函〔2018〕277 号 ),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规范化管理,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发放方式明确如下:
中央和各级地方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实行社会化发放,即通过涉农补贴资金“一卡(折)通”等形式,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的银行卡(存折)中。资金在“一卡(折)通”中应标注与“救灾”有关字样。如遇重大自然灾害不便实行社会化发放,或实行社会化发放不利于迅速开展应急救助、影响应急救助效率的,可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采取其他方式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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