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城市构建社会救助主动发现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04-12 08:52作者:徐尚龙来源:桐城市民政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城市

构建社会救助主动发现工作机制

实施方案的通知

 

桐政办发〔2022〕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新产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桐城市构建社会救助主动发现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3月15日    

 

桐城市构建社会救助主动发现工作机制

      

 

社会救助是乡村振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有效落实省改进工作作风为民办实事为企优环境大会会议精神,确保“一改、两为、五做到”,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推动实现从“人找政策”到“政策找人”的转变,真心真情对困难群众“主动发现、及时救助、应救尽救”,决定建立社会救助主动发现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构建主动发现机制

构建以市、镇(街道)、村(社区)和村(居)民组“四级联动”的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形成以市、镇(街道)、村(社区)和村(居)民组人员为基础,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救助主动发现队伍,努力做到急难对象早发现、早报告、早救助,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保障范围内,实现我市社会救助无盲区的目标。

(一)构建基层主动发现网络组织。以村、社区网格化管理为依托,建立由镇(街道)、村(社区)干部和村联防长(社区网格员)组成的困难救助信息工作组,组长民政部门分管领导担任,负责牵头联系、组织和快速响应。村(社区)建立相应的困难救助信息收集上报组织。

充分发挥村(社区)的服务功能,将“主动发现机制”纳入村(社区)职责范围,由村(居)党组织书记负总责,落实一名社会救助协理员(联络员),专人负责,主动了解收集本区域内困难群众遭遇的急难事项线索,经入户核实后,上报镇、街道民政办。符合各类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后报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每季度须适时对各地申请对象随机抽查、核实,防止出现漏报、错报现象,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享受社会救助的现象发生。

(二)畅通困难群众救助渠道。各地要进一步利用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公示栏、网站、微博、微信群等平台,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公开救助联系电话,畅通多样化、高效率的服务渠道,密切干群关系,做到困难群众申请救助有办法、有回应、有实效,防止返贫和产生新的贫困人口。

(三)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各地要按照“整合资源、优势互补、统筹管理、便民利民”的要求,依托“社会救助大数据平台”,创建“一个门进来一站式服务一揽子解决”的基层平台服务流程,实现“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基层平台服务模式,让困难群众“少跑路”、“不跑路”,要“马上就办”的速度和“办就办好”的力度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二、构建主动发现救助流程

建立救急难群众的“绿色救助通道”,完善社会救助相关制度,简化救助工作流程,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完善困难群众摸底、核实、上报制度,切实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一)组织摸底排查。要组织协调好困难群众的摸底排查工作,采取入户走访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所辖区域困难群众进行摸排走访,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状况。对特困、低保、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纳入监测范围的三类低收入家庭(监测户),以及困境未成年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下同)等特殊对象,要定期开展走访。其中对特困供养对象和困境未成年人的走访核查,每月不少于1次。特殊气象条件恶劣情况下,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困境未成年人走访每周不少于2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困境未成年人在患重特大疾病时或出现生活自理能力全失的情形,其照料义务人或帮扶人每天要进行走访或照料。对遭遇突发性临时基本生活困难的对象要即刻巡查,分类救助。各地要对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应保未保应救未救”问题定期开展摸底排查,做到深入细致,不留死角。

(二)及时核查上报。村(居)社会救助协理员(联络员)在发现或接到救助线索后,应第一时间调查核实,发现确实有困难的,立即上报镇、街道民政办;镇、街道民政办经入户调查核实后,对符合相应救助条件的“急难”对象,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帮助申请办理。对因患病或残疾的特殊对象,本人申请有困难的,村(居)社会救助协理员(联络员)协助其收集、准备相关的书面申请材料,帮助提交救助申请。对涉及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的“急难”对象,应及时联系相关部门。

(四)提高审批效率。对经主动发现明显符合救助条件且情况紧急的对象,由市民政局、镇(街道)、村(社区)两委派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入户核查。符合条件的,可先行给予临时救助,待紧急情况缓解后,再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现场给予政策解释。如符合低保或特困条件的,应立即转入办理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办理结果。对符合其他部门专项救助的,即刻转办相关部门,设立专用台账跟踪办理结果,及时销案。

(五)分类建立台账。要根据走访排查情况,建立“急难”对象台账。按照困难人员身体状况、劳动能力、致困原因、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等具体情况,将困难群众分为特殊困难、一般困难、临时困难等类别,分类分项建立台账,并做好回访,随时掌握困难群体各方面的情况变化,综合家庭致困原因采取不同帮扶和救助措施,做到及时有效精准救助。

三、落实主动发现工作职责

巩固拓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明确主动发现责任主体,强化社会救助动态监督和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相应组织,切实增强民生工作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为建立健全主动发现工作机制再添措施、再补短板、再增力量,确定专人,明确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突出宣传引导。构建主动发现工作机制是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有力举措,各及有关部门要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巩固深化党史学习教育成果,宣传党的民生理论,宣讲党的兜底保障政策传播党的为民宗旨,用心用情用力服务困难群众。

(三)明确工作职责。村(居)社会救助协理员(联络员)要定期对本村(居)内的家庭进行困难情况摸排,要及时主动了解、核实村(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情况;协助做好困难家庭排查、动态台账管理、信息报送、公示监督等工作。强化救助联动机制,镇、街道民政办要及时受理,及时入户调查核实,依据困难程度从速给予救助,需要其他部门关注的要及时对接报告有关情况同时要建立回访工作机制,确保救助有时效有实效。

(四)严格督查考核。2022年开始,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要将困难群众主动发现和救助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列入对各地的年度考核;各地作为社会救助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要将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列入对村(居)工作的考核,细化考评奖惩机制,对急难对象发现报告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因思想麻痹、工作疏忽、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