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0881003121203L/202206-00154 | 信息分类: |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 |
|---|---|---|---|
| 发文日期: | 2022-06-17 | ||
| 发布机构: |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2-06-17 |
| 生效日期: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 文 号: | 关键词: | ||
| 索引号: | 11340881003121203L/202206-00154 |
|---|---|
| 信息分类: |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 |
| 内容分类: | |
| 发文日期: | 2022-06-17 |
| 发布机构: |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生成日期: | 2022-06-17 |
| 生效日期: | |
| 废止时间: | 暂无 |
| 文 号: | |
| 关键词: | |
| 内容概述: |
桐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桐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指挥部设置
2.2 市指挥部职责
2.3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4 成员单位职责
2.5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6 应急管理专家库
2.7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3.3 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与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事故信息来源
4.1.2 责任报告单位
4.1.3 责任报告人
4.1.4 报告程序和时限
4.1.5 报告形式和内容
4.2 先期处置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应急处置
5.3 级别调整
5.4 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调查评估
7 应急保障
7.1人员及技术保障
7.2 物资与经费保障
7.3 医疗保障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8.1 奖励
8.2 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9.2 预案演练
9.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运行机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庆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本预案所称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按照其紧急程度、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详见附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的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指导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其中达到I级、Ⅱ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在国家、省和安庆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对发生在市外,但食品(或其原料)来源于我市或生产经营主体涉及我市的食品安全事故,达到Ⅰ级、Ⅱ级、Ⅲ级事故的,在国家、省和安庆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Ⅳ级以下事故,积极配合事发地政府开展处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安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1.5 工作原则
(1)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3)全员应急,全程应急。加强日常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件的查办与处置,制定完善的食品安全事故投诉举报管理与处置办法和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规程,加强常规管理。
2 组织体系
2.1 市指挥部设置
市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市政府办分管主任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办)主任任副总指挥,市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食药安办、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食药(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局等组成。必要时,可及时将相关单位纳入市指挥部。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市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市食药安办。
2.2 市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重要事项。
2.3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市委、市政府、市政府应急办以及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根据市指挥部授权,组织信息发布,接受媒体采访。
市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4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市食药安办: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预警、报告、通报工作;监督、指导、协调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提出突发事故权威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意见,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有效引导舆论。负责互联网舆情监测研判,指导相关部门回应网民关切,组织指导跟踪报道。
(3)市政府应急办: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管理,请示市应急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统筹应急资源,调度各方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向上级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和处置进展情况,传达上级指示和批示。
(4)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做好学校及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在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置。
(5)市经信委: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参与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有害、散布谣言的网站。
(6)市公安局:负责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参与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对发布食品安全事故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调查处理。
(7)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8)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9)市住建局:负责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协助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
(10)市农委: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上述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11)市林业局:负责经济林产品、森林食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相关产品的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12)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协助流通环节、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
(13)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开展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进行事故定性;组织医疗救治;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负责对集中消毒餐饮具和生活饮用水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公众卫生防护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和演练;负责监督、指导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
(14)市食药(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现场调查处置,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商标侵权、假冒仿冒、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置;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环节引发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15)市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封存经检验确认,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依法处置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
各部门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获知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信息的要立即向市食药安办通报。
2.5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市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由市食药安办牵头,市食药(市场)监管局、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市农委等部门组成。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做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发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对问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进行追溯,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和可能污染的工具、设备等设施进行彻底消毒,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市卫计委牵头,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发地卫生计生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由市食药(市场)监管局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市卫计委、农委等部门参加,必要时指定食品相关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查找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分析结果要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置工作,维护事故发生地的社会治安秩序。
(6)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食药(市场)监管局、市卫计委等部门参加,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参与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现场专家组。由市食药(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卫计委、市农委、市公安等部门参加,根据实际需要成立现场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指挥部可增设其他工作组。各工作组可派出部分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组成现场指挥部,指导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2.6 应急管理专家库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立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专家库,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7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等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在市指挥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市卫计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覆盖全市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体系。市食药(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3.2 预警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事故,其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一级:已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并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级:已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并有可能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级:已发生一般级食品安全事故,并有可能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级:有可能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3.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即将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应急临战状态,采取有效的防御和处置措施。
4 信息报告与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6)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7)国家、省、安庆市有关部门、兄弟县(市)通报我市的信息。
4.1.2 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检疫机构、卫生计生部门、教育机构等;
(2)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企业、餐饮服务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药安委其它成员单位;
(4)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责任报告单位当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4.1.3 责任报告人
(1)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和了解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知情人。
4.1.4 报告程序和时限
单位与个人可以拨打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受理电话“12331”或“12320”、“120”投诉举报或求助。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事发地食药督管(市场监管)、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农业、卫生计生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食药督管(市场监管)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食药督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市食药安办报告,并向所在地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通报。报告应以纸质文稿或电子文档上报,特殊情况下,报告单位可先行以电话和短信等形式报告,随后以纸质文稿或电子文档形式报告确认。
市人民政府和市食药安办应当按照规定在1小时内,最迟不得晚于2小时向安庆市人民政府和安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同时向市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通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1.5 报告形式和内容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初报是在发现或获悉食品安全事故后的初次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过程、危害范围和程度(危害人数、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先期处置情况(含病患人员救治情况)、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续报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的阶段性报告,主要包括事发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
终报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结束后的总结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基本情况和事发原因分析、处置过程和结果、责任划分与处理、经验教训与效果评价等。终报要以单位正式文件报告。
4.2 先期处置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食药监管(市场监管)、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进行调查核实,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蔓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医疗救援,积极开展患者救治;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集与事故发生有关的排泄物、呕吐物、粪便、剩余食物、用具等样本,开展现场快速检测或实验室检测,查明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和可能污染的工具、设备等设施进行彻底消毒;及时向食药监管(市场监管)、卫生计生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3)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排查事故原因,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如封存可疑食品及其原料等,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对问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进行追溯;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公安部门。对事故是否涉及刑事案件开展调查,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对涉嫌犯罪的,开展相关侦破工作。
(5)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事发单位。应在第一时间保护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国务院、省政府、安庆市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统一指挥、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当发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存在必要时,启动Ⅳ级响应进行处置。
5.2 应急处置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或消除严重社会危害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启动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各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患者救治。卫生计生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紧急救治,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后续治疗,设立相应的疾病监测点,及时发现、报告可疑病例。
(2)原因调查。卫生计生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集相关样本进行现场和实验室检测,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向市卫计委、市食药(市场)监管局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市食药(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现场卫生学调查,对可疑食品从原材料、生产加工到成品存放等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及时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危害控制。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消除污染。
(4)治安维稳。公安部门依法从严惩处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企业经营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
(5)信息通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前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6)新闻发布。宣传部门根据事故处置进展适时组织新闻发布,引导舆论。
5.3 级别调整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超出本市辖区范围或达到较大以上级别时,应当报请安庆市政府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市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4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交通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保险理赔;涉及外市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等。
6.2 调查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调查评估,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改进防范与处置措施、修订预案的建议,形成评估报告并及时报送市政府应急办和安庆市主管部门。
7 应急保障
7.1 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7.2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7.3 医疗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8.1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8.2 责任追究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或者在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报告、通报、调查、控制和处理等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由市食药安办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查明原因、性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当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由市食药安办结合实际,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9.2 预案演练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2014年12月5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桐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桐政办发〔2014〕100号)同时废止。
附件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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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 别 |
分 级 标 准 |
|
特别 重大 |
(1)受污染的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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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 |
(1)受污染的食品流入2个以上地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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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 |
(1)受污染的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已经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
|
一般 |
(1)存在损害健康的污染食品,已经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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