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计财函〔2022〕704号)、安庆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的通知》(庆农函〔2022〕130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推进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促进示范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和带动能力巩固提升,农民合作社规范运行水平大幅提高和服务能力、带动效应进一步增强,质量提升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对象。已通过认定的县级及县级以上的示范农民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并符合以下条件:
1.示范合作社: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基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符合合作社要求的财务制度和财务档案;已录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带动农户增收能力较强,并纳入桐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综合管理平台管理。
2.示范家庭农场: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积极使用农业农村部合作经济指导司开发的家庭农场“随手记”记账软件;已录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和“中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并纳入桐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综合管理平台管理。
(二)支持重点
一是支持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2021年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认定的省示范家庭农场和省示范合作社。
二是支持其它县级及县级以上示范主体开展以下内容的高质量发展:应用绿色生产技术,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工作,打造适度规模经营样板;示范社、家庭农场健全管理制度,通过应用会计软件或委托财务代理方式规范财务管理;示范社带动成员发展本地主导产业、优势产业或特色产业,发展农产品初加工、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和品牌营销;培育农村产业带头人;提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素质;扩种大豆油料,富锌农产品,巩固提升粮食生产能力。适度向富锌农产品、桐城小花核心产区主体倾斜。
三是支持探索开展贷款贴息,解决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融资难题。
四是支持农经辅导员队伍提升能力素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技术指导、产业发展、财务管理、市场营销、规范化建设、绿色发展等服务。
五是支持开展邮政惠农合作。落实部、省、市一系列邮政惠农合作的协议、文件和会议精神,鼓励各级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与邮政公司、邮储银行开展长期业务合作。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邮政公司和省邮储银行《关于联合开展“乡村振兴联名卡”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农合函〔2020〕1263号)要求,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推广使用“乡村振兴联名卡”。
(三)不予支持对象
1.未纳入2022年桐城市示范主体动态名录的示范社(场);
2.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未录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且家庭农场未录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
3.被检查发现存在弄虚造假等严重问题的;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的;
4.有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不良社会影响的;
5.未进行企业年报公示的;
6.因各种原因没有从事实际经营的;
7.拖欠农民土地流转租金至今未支付的示范社(场);
8.示范主体或示范主体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记录。
同一法人代表(家庭)领办或实际控制多家示范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不予重复支持。获评各级示范资格的主体,本着“就高不就低,不能重复享受”的精神,只能享受某一级示范资格对应的奖补标准。
(四)补助标准
2022中央财政支持新型主体发展资金共计260万元,前期结余的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资金,均可用于2022年度补助,其中:234万元用于拟支持的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补助;10万元用于奖补合作社(家庭农场)在邮乐购直播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合作;7万元用于农经辅导员队伍能力素质提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业务培训;9万元用于对合作社、家庭农场参展,开展项目指导、督查、服务和聘请第三方开展审计等工作。
对申报贷款贴息的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贴息金额除不得超过本市对应示范级别的最高补助标准外,也不得超过该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本年度支付的贷款利息总额。
对申报邮政惠农合作的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补助金额除不得超过本市对应示范级别的最高补助标准外,也不得超过该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本年度与邮政实际发生的业务(主要是销售、物流业务)总金额。
原则上支持6个国家级示范社,每个支持的国家级示范社补助10万元;原则上支持省级示范社(家庭农场)18个,每个补助7万元;原则上支持安庆市级示范社(家庭农场)10个,每个补助4万元;原则上支持本级示范社(家庭农场)4个,每个补助2万元。由示范主体自主申报、镇街道推荐、专家评审依次确定支持对象;同等条件下,被党建引领授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支持,对于授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支持信用等级高的;申报不符合条件或者申报项目未通过评审的,不予支持。
三、支持环节和内容
(一)补助方式。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方式。2022年新建项目,其他项目已经补助的建设内容不能作为申请财政补助内容重复补助。
(二)补助金额。补助资金用于建设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升级技术装备的以及购买设施设备的,其申报项目总投资须不低于申报奖补资金的1.5倍(农机补贴产品扣除补贴目录中补贴额计算投资额)。
(三)支持主要环节
1.农业新技术应用所需的设施设备购建(喷灌、滴灌、农业物联网等设施建设,有机肥生产设备等);
2.支持粮食标准化生产所需的设施设备购建(机耕、机插、机收,工厂化育秧、病虫害统防统治、粮食烘干等设备添置);
3.农产品加工、农机维修车间及配套设施设备购建;
4.支持畜牧业健康、绿色生产设施设备购建(动物防疫、粪污处理、养殖环境控制、自动饲喂等基础设施建设);
5.支持渔业立体综合养殖设施设备购建(养殖池建设、养殖循环水处理、投料、增氧设备等);
6.支持茶产业绿色标准化生产设施设备购建(茶园管理设施设备、加工机械等);
7.“三品一标”认证费用;
8.委托第三方代理财务管理费用;
9.支持示范主体品牌宣传,如文化墙建设等;
10.支持示范主体引进种畜禽。
(四)不予支持的内容
1.肥料、种子、农药、农用柴油、育秧盘等一次性投入品不予支持;
2.房屋租金、土地流转费用、农机修理费用不予支持;
3.道路、沟渠、绿化、池塘清淤等不予支持;
4.其他非技术应用和非提升生产经营能力的不予支持。
四、项目实施程序
(一)形成动态名录。各镇(街道、双新产业园)在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前,要对辖区内的各级示范社(场)进行实地走访,详细了解示范社(场)是否正常运营、示范社(场)多主体共存情况、示范社是否是“空壳社”、示范社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等,形成本地示范社(场)动态名录,于9月3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局,由农业农村局汇总形成《桐城市2022年度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动态名录》。
(二)示范社(场)申报。符合条件的示范社(场)对照申报条件制作申报书两份,并装订成册,并于9月15日前报送至当地镇(街道、双新产业园)农经站。申报书包括以下内容:
1.《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书》,包括财政支持资金拟使用的计划和项目成果介绍;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代码证)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单位申报资金对应的示范资格评定文件复印件;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
5.经营主体和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征信报告;
6.镇(街道、双新产业园)出具的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不良社会影响证明;
7.镇(街道、双新产业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出具的已规范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或档案的证明;
8.村、镇(街道、双新产业园)出具的示范社(场)未拖欠农民土地流转租金的证明;
9.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录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截图,家庭农场录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截图;
10.申报主体对申报项目未享受财政奖补承诺书或镇(街道、双新产业园)政府证明;
11.重点和优先支持证明材料;
12.申报贷款贴息和邮政惠农合作的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还需提供贷款银行、邮政公司的证明材料,包括贷款合同、合作合同(或单据)、贷款按期偿还本息、贷款用途符合合同约定、信誉良好、按合同约定履约、本年度还本付息金额或邮政惠农合作实际发生的业务金额等;
13.其他材料。
(三)镇(街)初审推荐。各镇(街道、双新产业园)组织镇(街道、双新产业园)农经站对申报材料和申报项目进行核查,对照资金使用原则,按照优中选优的要求,在申报材料上签署推荐意见,原则上以镇(街)为单位,省级示范主体总数超过5家(含5家)的,推荐主体不超过2家,省级示范主体总数5家以下的,推荐主体不超过1家;安庆市示范主体总数超过5家(含7家)的,推荐主体不超过2家,安庆市示范主体总数5家以下的,不推荐示范主体;本级示范主体总数超过4家(含4家)以上的,推荐主体不超过1家,本级示范主体总数在3家以下,不推荐示范主体。
(四)镇(街)资料报送。各镇(街道、双新产业园)农经站于9月25日前,将镇(街道、双新产业园)出具的推荐函、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动态名录和拟扶持主体的项目申报书报送至农业农村局,同时报送电子版(申报表及附件扫描至一个文档),逾期不予受理。
(五)组织项目评审。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专家按照方案要求对各镇(街道、双新产业园)推荐的申报主体项目进行评审,不符合条件和项目实施要求的予以剔除。(如因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直接不予通过。)
(六)网站公开公示。农业农村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并在政府网站上公示5天,无异议后,通知拟扶持的主体做好验收准备。
(七)核查验收。扶持主体在收到通知后及时在合作社新农直报或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中填写将获得的扶持资金情况,10月底前提交验收材料,由镇(街)组织实地核查验收。
(八)项目审计。农业农村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各扶持主体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项目资金补助依据。
(九)资金拨付。对于通过核查验收的示范主体,凭项目实施总结(完成情况和绩效评价)和第三方审计报告拨付资金;对于项目未按期完成没有通过核查验收的、审计不合格的项目,资金不予拨付。资金结余的,按照结余资金管理相关政策执行。
五、监管措施
(一)组织实施。各镇(街道、双新产业园)农经站要组织好项目的实施,做好项目的技术指导服务,督促项目实施到位。
(二)项目监管。农业农村局对项目按实际进度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责成项目单位整改,整改不到位要扣减或收回财政扶持资金,承担项目的合作社要将财政资金量化到成员账户,并有完整规范的财务资料;承担项目的家庭农场要使用农业农村部合作经济指导司开发的家庭农场“随手记”记账软件。
(三)绩效评价。评价方法主要通过申报主体自评、各(街道、双新产业园)查验核实、综合评估等。各申报主体对提供的自评报告内容和数据真实性负责,绩效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项目安排、资金分配等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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