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
吊销桐城市龙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150家企业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
因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均无法送达当事人,故依照文书送达方面相关规定,自即日起采取桐城市人民政府官网刊登、本局公告栏张贴等方式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行政处罚告知书》(计150份)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附: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11号
桐城市龙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02号
桐城市三台塑化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06号
桐城市红霞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09号
安徽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10号
桐城市福喜塑料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05号
安徽省桐城市盛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13号
安徽省新纪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14号
桐城市泰格服饰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16号
桐城市天缘生猪养殖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17号
桐城市桦臻养殖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18号
桐城市飞龙养殖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19号
安徽省泽恩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20号
桐城市升腾畜牧养殖有限公司蟠龙分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40号
桐城市桐源肉牛养殖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41号
桐城市天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42号
桐城市世纪昌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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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43号
桐城市莱友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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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44号
桐城市安桐红龙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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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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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46号
桐城市正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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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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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47号
桐城市德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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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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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49号
桐城市康舒洁具用品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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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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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50号
桐城市佳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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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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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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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51号
安徽凯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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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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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市监信告字〔2022〕052号
安徽吾尔橡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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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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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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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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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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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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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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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市监信告字〔2022〕054号
桐城市金梧桐家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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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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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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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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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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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振威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桐城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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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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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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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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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66号
桐城市大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67号
桐城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吕亭镇吕亭销售分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68号
桐城市金源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69号
桐城市锦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80号
桐城市照耀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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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83号
安徽新燕家纺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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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85号
桐城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兴店镇金涧销售分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73号
桐城市奥莱集成购物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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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74号
桐城市星成网络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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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87号
安徽省绿麒麟生态园林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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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89号
桐城市银雨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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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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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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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明鑫置业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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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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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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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91号
桐城市都满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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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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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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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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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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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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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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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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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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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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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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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市监信告字〔2022〕095号
安徽天宇钢结构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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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96号
桐城市添翊食品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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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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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21号
桐城市鼎峰研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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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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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市监信告字〔2022〕022号
桐城市宏通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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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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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市监信告字〔2022〕023号
桐城市星火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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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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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市监信告字〔2022〕098号
桐城市福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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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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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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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市监信告字〔2022〕026号
桐城市人人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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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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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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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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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市监信告字〔2022〕028号
安徽省百事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桐城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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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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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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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市监信告字〔2022〕029号
桐城市若水斋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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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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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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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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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市监信告字〔2022〕033号
桐城市风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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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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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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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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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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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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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亿联网络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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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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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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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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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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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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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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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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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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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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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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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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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长泰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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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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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02号
桐城市疯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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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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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03号
桐城市荣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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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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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04号
安徽申德生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好客桐中分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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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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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05号
安徽山桐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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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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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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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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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06号
桐城市汇创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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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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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市监信告字〔2022〕108号
桐城市星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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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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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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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市监信告字〔2022〕109号
桐城市桐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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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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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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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市监信告字〔2022〕110号
桐城市文林包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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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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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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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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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市监信告字〔2022〕111号
桐城市青海湖牛羊肉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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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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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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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12号
桐城市爱家俪居家俬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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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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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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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13号
安徽鑫华建设有限公司桐城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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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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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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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桐城市金大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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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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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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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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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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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华东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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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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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20号
桐城市首创经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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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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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21号
桐城市鸿亿塑化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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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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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22号
桐城市森鑫塑业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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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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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市监信告字〔2022〕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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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市监信告字〔2022〕125号
桐城市东祥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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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市监信告字〔2022〕126号
安徽中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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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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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市监信告字〔2022〕127号
桐城市汇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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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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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市监信告字〔2022〕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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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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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市监信告字〔2022〕129号
桐城市德兴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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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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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30号
桐城市居家装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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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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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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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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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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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39号
桐城市道勤电子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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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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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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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市监信告字〔2022〕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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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市监信告字〔2022〕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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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市监信告字〔2022〕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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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市监信告字〔2022〕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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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市监信告字〔2022〕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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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市监信告字〔2022〕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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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市监信告字〔2022〕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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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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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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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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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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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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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市监信告字〔2022〕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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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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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市监信告字〔2022〕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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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市监信告字〔2022〕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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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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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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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63号
桐城市瑞峰家庭农场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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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市监信告字〔2022〕164号
桐城市金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星店: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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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津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桐城分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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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亿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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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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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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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景荣包装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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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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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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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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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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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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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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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贵邦高铁服务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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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78号
桐城市龙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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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79号
安徽中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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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80号
桐城市宏博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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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86号
桐城市御茗茶叶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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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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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90号
桐城市明霞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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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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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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