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

2022-07-19 08:33来源: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吊销桐城市龙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150家企业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

 

因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均无法送达当事人,故依照文书送达方面相关规定,自即日起采取桐城市人民政府官网刊登、本局公告栏张贴等方式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行政处罚告知书》(计150份)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附: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11

桐城市龙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02

桐城市三台塑化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06

桐城市红霞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09

安徽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10

桐城市福喜塑料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05

安徽省桐城市盛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13

安徽省新纪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14

桐城市泰格服饰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16

桐城市天缘生猪养殖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17

桐城市桦臻养殖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18

桐城市飞龙养殖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19

安徽省泽恩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20

桐城市升腾畜牧养殖有限公司蟠龙分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40

桐城市桐源肉牛养殖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41

桐城市天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42

桐城市世纪昌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43

桐城市莱友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44

桐城市安桐红龙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46

桐城市正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47

桐城市德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49

桐城市康舒洁具用品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50

桐城市佳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51

安徽凯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52

安徽吾尔橡塑销售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53

桐城市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54

桐城市金梧桐家具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55

桐城市润源棉业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57

桐城市美尔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58

苏州振威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桐城分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59

桐城市精诚船舶器材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62

安徽百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64

安徽全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66

桐城市大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67

桐城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吕亭镇吕亭销售分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68

桐城市金源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69

桐城市锦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80

桐城市照耀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83

安徽新燕家纺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85

桐城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兴店镇金涧销售分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73

桐城市奥莱集成购物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74

桐城市星成网络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87

安徽省绿麒麟生态园林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89

桐城市银雨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86

桐城市明鑫置业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91

桐城市都满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92

桐城市家电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93

桐城市鼎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94

桐城市圣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95

安徽天宇钢结构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96

桐城市添翊食品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21

桐城市鼎峰研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22

桐城市宏通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23

桐城市星火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98

桐城市福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26

桐城市人人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28

安徽省百事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桐城分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29

桐城市若水斋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33

桐城市风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35

桐城市广利亚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39

桐城市亿联网络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76

桐城市飞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78

桐城市翔宇装饰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99

桐城市金源网吧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00

桐城市兆利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01

安徽长泰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02

桐城市疯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03

桐城市荣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04

安徽申德生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好客桐中分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05

安徽山桐贸易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06

桐城市汇创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08

桐城市星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09

桐城市桐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10

桐城市文林包装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11

桐城市青海湖牛羊肉销售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12

桐城市爱家俪居家俬销售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13

安徽鑫华建设有限公司桐城分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15

安徽省桐城市金大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16

桐城市蓝海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17

桐城市鸿福广告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18

桐城市金粮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19

桐城市华东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20

桐城市首创经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21

桐城市鸿亿塑化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22

桐城市森鑫塑业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23

桐城市很久网吧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24

桐城市金科一品建材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25

桐城市东祥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26

安徽中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27

桐城市汇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28

桐城市磊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29

桐城市德兴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30

桐城市居家装饰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31

安徽亿有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34

桐城市中意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36

桐城市科阳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37

安徽省桐城市雄伟路桥劳务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38

安徽醉兰轩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39

桐城市道勤电子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40

桐城市文都良子足浴保健馆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41

桐城市极速网吧: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42

桐城市龙眠双赢食品厂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43

桐城市润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44

桐城市金瑞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45

桐城市博众贵金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67

安徽丝麦尔纺织品服饰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68

桐城市双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69

安徽喜乐嘉置业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70

桐城市先行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71

桐城市携诚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72

安徽鑫涛农林发展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73

桐城市纯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74

桐城市鑫涛建材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46

桐城市中金贵金属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47

安徽欣雅博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48

桐城市百度娱乐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49

桐城市凯信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50

桐城市旺河河道清淤工程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51

桐城市天翔林木种植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52

桐城市韩世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53

桐城市锦绣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54

桐城市自由空间网吧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55

桐城市静美雅居装饰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56

桐城市综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57

桐城市新俊塑业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58

桐城市苏美电器维修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59

桐城市佳迅文化用品销售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60

安徽鑫绿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61

桐城市蜂熙园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62

桐城市森瑞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63

桐城市瑞峰家庭农场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64

桐城市金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星店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65

安徽津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桐城分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66

桐城市亿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81

桐城市景荣包装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82

桐城市恒雅装饰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83

桐城市人和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84

桐城市华峰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85

桐城市伊美特服饰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87

桐城市展鹏办公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88

桐城清江石油制品销售储运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24

桐城市诚瑞劳务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35

桐城市金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75

桐城市大名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76

桐城市世恒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77

安徽省贵邦高铁服务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78

桐城市龙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79

安徽中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80

桐城市宏博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186

桐城市御茗茶叶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市监信告字2022090

桐城市明霞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当事人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拨打登记预留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核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通过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近二年内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思红     联系电话:0556-6139000

联系地址:桐城市龙眠东路72号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