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部分适龄儿童或少年延缓入学、休学等特殊需求的政策解读

2024-04-01 17:23作者:桐城叶奇来源:桐城市教育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一、学生是否可以延缓年龄入学?

答: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确需延缓入学,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所在地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学生是否可以休学?

答:《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08〕9号)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休学者,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出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08〕9号)第十三条: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出具出国签证、护照等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休学。

《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08〕9号)第十四条: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学生休学期满后,由其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持休学证书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休学生复学后,由学校编入适当班级就学。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续办休学手续。

《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08〕9号)第十五条: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

三、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政策解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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