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桐城市医养结合床位按需转换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桐城市医养结合床位按需转换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桐城市民政局 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桐城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22日
桐城市医养结合床位按需转换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4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2﹞25号)、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城市医养结合创新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桐政发〔2024〕5号)等文件精神,落实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要求,推动医养结合机构医疗与养老床位转换支持政策,进一步提升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和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医养结合床位按需转换工作机制。
一、医养结合床位的定义、服务对象和形式
(一)定义:能提供医疗和养老服务,且能根据服务对象需求切换功能。
(二)服务对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重点服务于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或生病卧床需长期照护人员。
(三)按需转换的医养结合床位二种形式:
1.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医院、康复医疗中心等医疗机构,利用现有医疗床位,通过增加养老职能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2.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利用医疗床位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二、医养结合床位申报与备案
(一)医疗机构医养结合床位申报与备案
1.申报单位
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医院、康复医疗中心等医疗机构。
2.申报要求
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业务的区域应相对独立,与普通病区界限分明,可实行物理隔离。同时,符合医疗机构院感管理规定,不得与传染病区或有高度感染风险的病区相邻。有条件的机构可单独设立医养结合区域。
3.服务人员要求
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团队包括医师、护士、护工(养老护理员)等。
4.申报材料
(1)医养结合床位申请表(附件);
(2)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拟申请医养结合床位的区域平面图、床位分布图。
5.审核备案流程
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医院、康复医疗中心等医疗机构医养结合床位申报认定工作由市民政、卫健部门共同完成。设置审核、登记变更和备案三个环节。
(1)审核
医疗机构向市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同级卫健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卫健部门按照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相关设置要求重点对医养结合床位所在区域的独立性和床位分布合理性进行审查。民政部门会同卫健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对医养结合床位的养老服务能力做出评估,并给出审核意见。
(2)登记变更
医疗机构通过审核后,由市卫健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调整单位职责,以及事业单位业务范围变更登记。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通过审核后,凭《桐城市医养机构医养结合床位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章程核准、修改业务范围,并根据修改后的章程在登记证书的业务范围内增加相关职能表述。
(3)备案
医疗机构登记事项变更后,应及时到市民政、卫健部门备案。
(二)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养结合床位申报与备案
1.申报单位
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
2.申报要求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申报医养结合床位要符合医疗床位的功能要求和服务能力,且符合医疗机构院感管理规定。
3.服务人员要求
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团队包括医师、护士、护工(养老护理员)等。
4.申报材料
(1)医养结合床位申请表(附件);
(2)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拟申请医养结合床位的区域平面图、床位分布图。
5.审核备案流程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养结合床位申报认定工作由市民政、卫健部门共同完成。设置审核、登记变更和备案三个环节。
(1)审核
养老机构向市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同级卫健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卫健部门按照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相关设置要求重点对医养结合床位所在区域的独立性和床位分布合理性进行审查。民政部门会同卫健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对医养结合床位的养老服务能力做出评估,并给出审核意见。
(2)登记变更
养老机构通过审核后,凭《桐城市医养机构医养结合床位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章程核准、修改业务范围,并根据修改后的章程在登记证书的业务范围内增加相关职能表述。
(3)备案
养老机构医养结合床位认定完成后,应及时到市民政、卫健部门备案。
三、医养结合床位的管理
备案的医养结合床位在使用过程中,按照“病时治疗,平时照护”的原则实行按需转换。
(一)备案医养结合床位应在原有床位能满足日常患者住院需求的前提下切换为养老床位,一旦住院患者超出原有床位承载能力,养老床位应及时切换为医疗床位,优先满足诊疗需求。
(二)平时状态下,按照民政部门养老服务工作要求管理。养老收费采取市场调节、价格公开、部门备案的要求管理。
(三)当入住老年人有住院需求时,实行“功能切换”。按住院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实行住院收费和相关管理。医疗机构要严格把握老年人入出院指征,强化患者评估,提升住院期间医疗服务质量。
四、服务项目
医养结合护理型床位主要开展以下医疗和生活护理服务。
(一)医疗服务
根据医疗机构执业范围为入住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康复服务、安宁疗护服务,同时做好基础护理、专科护理、消毒隔离技术指导、营养指导、康复指导、心理咨询、卫生宣教和其他护理服务。
(二)生活护理
为入住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环境卫生服务、洗衣服务、膳食服务、文化娱乐服务以及委托服务等,应根据老年人的生活能力评估结果,开展分级护理服务。
五、有关优惠政策
(一)医疗机构、养老机构设立医养结合床位,经备案的,可按有关规定向老年人收取相关费用。对符合转换要求的床位,经备案后按照2000元/张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二)医疗机构应健全完善工资绩效考核制度,分岗定级,按劳分配,对从事医养结合服务的医护人员给予适当倾斜,激发医护人员工作积极性。
六、相关要求
(一)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协调。市卫健部门要对认定的医养结合床位开展的医疗卫生服务加强指导、监管和考核。对民营医疗机构设置医养结合床位,要做好配备医生和护士的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工作。在资格认定、执业许可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政策、同落实。市民政部门要创新养老机构管理方式,大力发展养老护理员队伍,并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市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医养结合护理型床位医保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管理。
(二)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各项要求强化规范管理。设置医养结合床位的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开展医疗护理服务项目,严格落实护理工作人员配比要求,保障入住人员的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认真执行价格政策和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加强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绩效考核。
(三)要完善考核制度加强评估检查。市民政和卫健部门要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估体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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