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237孔城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G237孔城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保障G237孔城段改建工程项目顺利进行,保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现就该项目区域内孔城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G237孔城段改建工程项目区域规划红线内的房屋。
二、规划区域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
(一)补偿标准
本次房屋征收按《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重置价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桐政办发[2020]3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
(二)安置方式
1、就地集中安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结合村庄规划和和美乡村建设要求,由孔城镇政府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费用纳入房屋征收成本。规划设计方案报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
(1)房屋建设实行镇、村引导,被征收户推荐代表成立理事会组织实施,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进行建设。
(2)安置点的土地征收和报批费用由投资主体支付,其场地平整、给排水、强弱电和道路建设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由投资主体按被征收房屋主房530元/㎡、辅房200元/㎡给予镇村包干使用。
(3)宅基地按照每户不得超过160 ㎡予以安置。
2、后靠安置
被征收户以户为单位后靠安置到本村民小组,由安置地村民小组根据地质地形、水、电、路等各项条件选择建房地点,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选址确定后建房,且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160㎡。被征收户按照市政府提供的农村民居通用设计图自行建设。
3、桐心家园、桐梓家园集中安置
每户以持有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土地、城乡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核发的原始用地、建房批准手续为依据确认。
在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已经在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建筑且符合具备房屋面积认证条件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会同孔城镇负责同志召集资规、住建、司法、城管、房改等部门的相关负责同志对拟认证的面积进行确认,并在征收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认可。不在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但经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予以认可。
安置房户型面积为80㎡ 、120 ㎡左右,被征收户每户按在籍常住人口人均建筑面积40㎡安置,安置均价1050元/㎡,桐梓家园安置房安置价格见表一、桐心家园安置房安置价格见表二。以家庭为单位可在每户执行人均40㎡外自愿增购40㎡,增购部分按建筑安装成本价1730元/㎡结算。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婚姻等因素符合分户条件的,由个人申请,村、镇审核,经安置房分配领导小组并联审批通过后方可分户,根据自愿的原则可以增购40㎡(结算价格同上)。有成年子女属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父母必须挂靠一子女安置,不得单立户增购。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拟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离婚尚未再婚的,最多可增购40㎡安置房(其中20㎡按综合成本价结算,剩余部分按市场价购置)。
(1)房屋征收时被征收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部分,经认证后,其合法建筑面积由第三方机构按照桐政办发〔2020〕3号文件标准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所有房屋评估均价双倍的价格实行货币化一次性补偿。
(2)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相关文件证明,户口不在当地但在征收区域内有房产的经认证后,在150㎡以内的,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其合法的建筑面积1:1(征一还一)就近高套的原则实行产权调换,调换后增加的面积在10㎡以内(含)的部分按建筑安装成本价购置,超过10㎡的部分按市场价购置。认证后超过150㎡的,对超出的合法建筑部分面积,比照本条第(一)项实现货币化一次性补偿。
(3)有房屋在征收区域内但未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的,必须先认定,经孔城镇、资规、司法、住建、城管、房改等部门联合核查批准后(邀请市纪委监委全程监督),在所在区域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可比照本条中(1)、(2)项对应的安置政策实行。
表一 桐梓家园空置房楼层差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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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架空层楼栋(4#、6#、7#、9#、10#、11#、12#、13#、14#、21#) |
无架空层楼栋(1#、2#、3#、5#、8#、15#、16#、17#、18#、1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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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数 |
安置价格 |
层数 |
安置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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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980 |
17 |
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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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130 |
16 |
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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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1120 |
15 |
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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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110 |
14 |
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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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100 |
13 |
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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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090 |
12 |
1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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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080 |
11 |
1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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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070 |
10 |
1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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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060 |
9 |
1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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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050 |
8 |
1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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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040 |
7 |
1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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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030 |
6 |
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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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020 |
5 |
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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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010 |
4 |
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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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000 |
3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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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90 |
2 |
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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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层 |
1 |
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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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桐心家园安置房楼层差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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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架空层楼栋(1#、2#、3#) |
无架空层楼栋(4#、5#、6#、7#、8#、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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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数 |
安置价格 |
层数 |
安置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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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980 |
17 |
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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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1130 |
16 |
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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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120 |
15 |
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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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1110 |
14 |
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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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100 |
13 |
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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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090 |
12 |
1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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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080 |
11 |
1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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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070 |
10 |
1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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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060 |
9 |
1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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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050 |
8 |
1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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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040 |
7 |
1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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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030 |
6 |
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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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020 |
5 |
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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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010 |
4 |
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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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000 |
3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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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990 |
2 |
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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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层 |
1 |
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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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梓、桐心家园安置房经评估认定,其建筑安装成本价为1730元/㎡、综合成本价为2140元/㎡、市场价格为2680元/㎡。
(4)安置人口界定
①被征地范围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农业义务的在籍常住人口,包括在籍子女、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员以及户口未迁出且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婚出人员为应安置人口。
被征收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计入应当安置人口:
a、经市政府依法批准已建住宅的,且户口已从农村地区迁入被征收区域的本人、其配偶和子女。
b、户口原在征收地,现在部队服现役的义务兵和四级(含)以下的士官。
c、户口原在征收地,现在校脱产就读的学生。
d、户口原在征收地,现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e、户口原在征收地,因自理粮、捐资奖励、征地转户、升学农转非等原因转为非农户口户籍,但仍在被征收房屋常住生活的人员。
f、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被征收房屋常住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g、户口在被征收地或者原在被征收地的本人不具备安置认证条件,其在被征收房屋常住生活,符合农转非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h、其他需要确认情形。
前款第b项至第e项可以计算安置人口的人员包括其符合户口认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未成年子女含全日制在校学生和正在服兵役的士兵。
本条中所指的本人、配偶和子女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工作人员。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应安置人口:
a、寄住、寄养、寄读、死亡后未注销户口以及空挂户口的;
b、已享受福利性住房(福利性住房包括房改房、集资房、政府分配的经济适用房)和住房补贴的;
c、已经得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或有其他宅基地的;
d、在《拟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公布后无正当理由户口迁入的;
e、未经被征收区域所在村民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其参与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款分配的合法婚入人员;
f、其他不符合征收补偿安置人口认定条件的。
③安置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增加1个安置人口:
a、父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父母符合领证条件的未婚独生子女;
b、无法定赡养人的鳏寡老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c、父母双亡的未婚孤儿孤女;
d、丧偶后未再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达法定婚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未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f、符合生育政策规定正在待产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或者配偶。
g、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的(含农转非未婚子女);
h、依法结婚未生育的;
i、因故失去子女家庭,且未再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现无子女的。
j、五保人员享受安置房分配的,其去世后安置房必须收回作为国有资产。若有旁系亲属继承安置房房产的,必须全额退还五保人员已享受的所有国家补助到财政后方可继承。
④应当安置人口以《拟征收土地启动公告》或者项目建设通告之日为基准日,以先公布的为准,依据公安部门核准的户口认证结果计算。征收安置期限内合法婚姻、合法生育、合法收养的人口应予以认证。
经批准后的房屋被分期征收或者被两个以上项目征收的,已享受征地拆迁安置政策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
(5)安置房水电初装费用一价清问题
为落实上级文件要求,兼顾房屋建筑成本,将水电材料费用20元/㎡、燃气材料费用20元/㎡纳入建筑成本价,在安置结算时统一收取。
(6)公共能耗费问题
根据目前高层小区公共能耗费的市场价格并结合安置政策:桐梓家园1-6 层安置房(其中 4#、6#、7#、9#、10#、11#、12#、13#、14#、21#有架空层的则为 1-5 层),公共能耗费收取标准为每套房每年60元,7层及以上楼层(其中 4#、6#、7#、9#、10#、11#、12#、13#、14#、21#有架空层的则为6层及以上)公共能耗费按照小套(约 80 ㎡)200 元/每年,大套(约 120 ㎡)300 元/年标准收取。桐心家园1-6 层安置房(1#、2#、3#楼有架空层的则为2-6层)公共能耗费收取标准为每套房每年 60 元,7层以上楼层公共能耗费按小套200元/年、大套300元/年标准收取,执行期暂定为5年。
(7)安置房结算方法
①安置户选择多套房安置的,必须同时结算,安置房结算面积以房产测绘面积为准,超出户型(80㎡、120㎡)面积部分,按建筑安装成本价予以结算。
②客厅阳台移门,安置户如果要求安装,则政府负责安装到位;若安置户不要求安装,则政府按1000元/套予以补偿。
4、货币化安置
(1)货币化补偿标准
①宅基地基准价按 25 万元/亩执行。
②应补偿宅基地面积标准:按不动产权证记载的面积确定,证载面积少于160㎡的,每户按160㎡予以补偿。宅基地未确权登记的,按“一户一址”的原则,经认定为合法土地使用权的,每户按160 ㎡予以补偿。
③货币化安置的农村村民在城市规划区内购买普通商品房的(含已办证),给予800元/㎡补助;各镇区购买普通商品房的(含已办证),给予600元/㎡补助。每户给予补助的购房面积不超 120 ㎡。
(2)货币化补偿程序
①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自愿提出申请,填写《购房补贴申请表》,申请表须由所有已成年家庭成员共同签字。
②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逐级审查,负责汇总填报《购房补贴申请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向市住建局提交审核购房信息。
③市资规局、市房改中心负责审核宅基地和房屋征收相关信息,并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④经审核同意采取货币化补偿的,由镇政府与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须明确被征收人不得再重新申请宅基地。因历史原因造成“一户多址”并经确权的,征收红线范围内的享受本政策;多址均在征收红线内的,只享受一次本政策。征收红线范围外的房屋不再享受购房补助,并不得再申请重建、修缮等。
⑤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资金审批程序拨付。
⑥符合分户条件的,由当事人按程序申请,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予以认定。
以上四种安置方式由被征收户自行选择其中一种,不得同时享受。
(三)低保户、五保户
原房屋补偿费不能满足人均25㎡砖混结构房屋新建费用的,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公示无异议后,由投资主体提供一定的建房困难补助。
三、规划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
孔城镇规划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由孔城镇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安置。
四、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奖励、搬迁及过渡办法
(一)自公告发布后第10日前交钥匙的,按被征收房屋奖励 100 元/㎡,后逐日递减5元,第30日以后搬迁的不予奖励。
(二)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1.按120元/人/月结算;2.按建筑面积 5元/㎡结算,最高不超过600元/户/月;3.货币化补偿,桐梓、桐心家园集中安置过渡期为3个月;桐梓、桐心家园集中安置的每户给予3个月装璜过渡期,过渡费按单倍结算。就地集中安置、后靠安置过渡期为18个月。
(三)搬迁费按10元/㎡补助。选择就地集中安置、后靠安置的,按两次结算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化补偿和桐梓家园、桐心家园安置的,按一次结算搬迁补助费。
(四)停产停业补助:按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给予150元/㎡补助,一次性补偿给经营者。停产停业补助费由被征收人领取,被征收人保证腾空房屋。
六、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标准
按照《关于调整桐城市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经费及奖励政策的通知》(室[2020]6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验收并签订安置协议
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持房屋权属相关证件和被征收房屋钥匙办理结算手续,市房改中心组织人员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封房证、签订征收安置协议书并组织拆除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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