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双港所4.27-5.3)

2026-05-04 11:04来源: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桐城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双港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主体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   日期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备注
1 桐市监处罚﹝2026﹞02031201号 桐城市河畔人家家常菜馆(个体工商户)涉嫌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桐城市河畔人家家常菜馆(个体工商户) 92340881MAK2W4MD7N 姚*俊 经查,当事人在该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以来,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              处罚种类:警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月内依法直接向桐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6年4月30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