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孔城所4.27-5.3)

2026-05-04 15:16来源: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桐城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孔城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主体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日期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备注
1 桐市监处罚〔2026〕01141401号 桐城市维津面馆(个体工商户)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桐城市维津面馆(个体工商户) 92340881MAE7TDXP7X 高*津 2026年0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调味品台上发现一袋待用未拆封的“桂柳粉王”牌螺蛳粉料包(生产日期:2025/3/20、保质期:150天、净含量:160克、生产厂商:广西柳螺香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柳州市鱼峰区洛园路18号2号厂房第一层)截止检查当日,上述食品已超过规定保质期。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并拍照取样,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桐市监强制〔2026〕01141401号)和《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桐市监限提〔2026〕01141401号)。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实,“桂柳粉王”牌螺蛳粉料包是当事人于2025年04月11日以5元/袋的价格从微信小程序“小吃配料”购进的,共购进了3袋,货值金额15元,截至案发前共使用了2袋,均在有效期内使用,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均能提供上述过期食品的进货订单及供货方营业执照等资质。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五楼财务室办理相关缴款手续,将罚款缴纳至农业银行桐城支行等的具体代收机构。 2026年4月27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桐市监处罚〔2026〕01291401号 桐城市孔城镇鹏飞农家饭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桐城市孔城镇鹏飞农家饭店 92340881MA2RKDH676 张*飞 2026年01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开展节前食品安全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操作台上发现一瓶已拆封使用的“唐三记”茄酱(复合调味酱)(生产日期:2025/1/1、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720克、生产厂商:深圳市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村石灰围工业园),截止检查当日,上述食品已超过规定保质期。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并拍照取样,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桐市监强制〔2026〕01291401号)和《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桐市监限提〔2026〕01291401号)。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实,“唐三记”茄酱(复合调味酱)是当事人于2025年03月07日以10元/瓶的价格从桐城市东城老朱干货店购进的,共购进了1瓶,货值金额1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均能提供上述过期食品的进货票据及供货方营业执照等资质。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五楼财务室办理相关缴款手续,将罚款缴纳至农业银行桐城支行等的具体代收机构。 2026年4月27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