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龙眠所4.27-5.3)

2026-05-04 15:18来源: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桐城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龙眠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主体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   日期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1 桐市监处罚〔2026〕03190401号 桐城市盛才校外托管服务中心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桐城市盛才校外托管服务中心 92340881MADY50ET5A 王* 2026年3月19日,根据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校外“小饭桌”托管机构专项检查计划安排,执法人员对桐城市盛才校外托管服务中心进行执法检查,经营地点位于龙眠街道育才路与中益路交叉口学府壹号S1-103-105号。现场发现,当事人厨房操作台下方陈列有待使用的:“塞翁福”十三味(香辛料粉)一瓶(生产日期:2024.11.16,保质期:15个月,净含量:28克,已拆封使用);“塞翁福”椒盐一瓶(生产日期:2024.11.16,保质期:15个月,净含量:45克,已拆封使用);“塞翁福”葱姜蒜粉一瓶(生产日期:2024.11.16,保质期:15个月,净含量:30克,未拆封),截至检查当日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过期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1.当事人的厨房操作台下,陈列有待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调味品三瓶,其中已拆封使用2瓶,一瓶未拆封,均未标识单独存放。2.超过保质期的调味品,是当事人2025年2月3日通过交通银行APP,信用卡消费积分兑换,使用29000积分,实际货值人民币43.50元。3.当事人未建立经营帐目,实际经营状况无法查实,无违法所得。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处罚依据: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五楼财务室(电话:0556/6139008)办理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缴纳罚没款。 2026年4月29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