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文昌所4.27-5.3)

2026-05-04 15:29来源: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桐城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文昌所2026年4月27日-2026年5月3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主体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日期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备注
1 桐市监处罚〔2026〕04020501号 桐城市煲仔时光久阳煲仔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桐城市煲仔时光久阳煲仔店 92340881MA2UY7PL39 李*成 2026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操作间的货架上发现拆封使用的“亨氏番茄沙司”(生产者:亨氏(青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0319,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240克/袋)1袋。截至检查当日,上述食品已超过了规定的保质期。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经批准后对上述过期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桐市监强制〔2026〕04010501号】,随即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桐市监限提〔2026〕04010501号】,要其提供上述过期食品的进货查验材料及进货凭证等证明资料,遂于2026年4月2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操作间货架上发现拆封使用的“亨氏番茄沙司”生产日期:20250319,保质期:12个月,截至检查时止已超过了规定的保质期14天。据当事人陈述,上述“亨氏番茄沙司”是员工在网上购进的,购进价格是7元/袋,放在经营场所厨房操作间的货架上过期了且一直在使用中,被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查验材料,上述食品的购进价格、数量均无法说明。故导致无法准确计算其货值金额,按照同类商品市场价格计算及当事人陈述其价格是7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为7元,因未建立经营账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五楼财务室办理相关缴款手续,将罚款缴纳至农业银行桐城支行等的具体代收机构。 2026年4月30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桐市监处罚〔2026〕04020502号 桐城市张火火餐饮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桐城市张火火餐饮店 92340881MAEE90CY9B 张* 2026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操作间冰柜旁的地面上发现拆封使用的“藤椒油(食用调味油)”(生产商:四川五丰黎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625,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5L/桶)1桶;拆封使用的“辣椒调味油”(生产商:广州市含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712,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4.3L/桶)1桶。另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操作间货架上发现“辣鲜汁调味料”(生产商:广东嘉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415,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规格:945克/瓶)1瓶。截至检查当日,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了规定的保质期。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经批准后对上述过期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桐市监强制〔2026〕04010502号】,随即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桐市监限提〔2026〕04010502号】,要其提供上述过期食品的进货查验材料及进货凭证等证明资料,并于2026年4月2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操作间冰柜旁的地面上发现拆封使用的“藤椒油(食用调味油)”1桶,生产日期:20240625,保质期:18个月;“辣椒调味油”1桶,生产日期:20240712,保质期:18个月;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操作间货架上发现“辣鲜汁调味料”1瓶,生产日期:20240415,保质期:12个月,截至检查当日均已超过了规定的保质期。据当事人陈述,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是其2024年7月在广东经营餐饮店时购进的,“藤椒油(食用调味油)”购进价格是150元每桶,“辣椒调味油”购进价格是100元每桶,“辣鲜汁调味料”购进价格是20元每瓶,后因店铺关闭,涉案食品带回桐城本店使用,当时并未过期,后因不经常使用放在厨房操作间的地面和操作间货架上忘记了导致过期,被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查验材料,上述食品的购进价格、数量均无法说明。故导致无法准确计算其货值金额,按照同类商品市场价格计算及当事人陈述,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270元,因未建立经营账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五楼财务室办理相关缴款手续,将罚款缴纳至农业银行桐城支行等的具体代收机构。 2026年4月30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