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文昌所5.4-5.10)
| 桐城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文昌所)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主体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日期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备注 |
| 1 | 桐市监处罚〔2026〕03200501号 | 桐城市文昌街道敬老院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 桐城市文昌街道敬老院 | 52340881MJB237752N | 李* | 2026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文昌街道大石板村,桐城市文昌街道敬老院的食堂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品留样柜内的食品留样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相关规定,留样食品标明的克数与实际称重克数不一致且留样量少于125g。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了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遂于2026年3月20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2026年3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堂食品经营情况进行检查时,当事人食堂内的食品留样柜中的留样食品标明的克数与实际称重克数不一致且留样量少于125g,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食品留样相关规定。出现上述事实是由于当事人对于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不够重视所致,当事人就留样食品未标明克数且少于125g的行为,已于2025年4月15日被我局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五楼财务室办理相关缴款手续,将罚款缴纳至农业银行桐城支行等的具体代收机构。 | 2026年5月7日 |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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