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文昌所5.11-5.17)
| 桐城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文昌所)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主体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日期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备注 |
| 1 | 桐市监罚〔2026〕04030501号 | 桐城市美华小吃店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桐城市美华小吃店 | 92340881MAE1Q2B439 | 陈*松 | 2026年3月11日,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销售的红糖馒头进行抽样检验,3月31日,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F25CHAA10289),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3月3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该份《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9999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现场表示认可此《检验报告》,不申请复检。我局于4月3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据当事人经营者陈*松供述,其制作的红糖馒头制作过程中仅添加红糖和面粉,上述超范围存在的食品添加剂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是其从拼多多店铺长金食品购进的红糖带入的,该红糖为散装食品,当事人已更换红糖产品,并重新制作红糖馒头进行送检,2026年4月27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新的红糖馒头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报告显示: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未检测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当事人也向本局提供了整改报告。 据当事人经营者陈述当事人抽检不合格的红糖馒头同批次共制作12个,售价为1.5元/个,成本为1元/个,上述12个红糖馒头由安庆市市场监管局抽检购买8个,其余4个均已销售给个人用户,无法召回,当事人共获利18元,违法所得为6元。 |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五楼财务室办理相关缴款手续,将罚款缴纳至农业银行桐城支行等的具体代收机构。 | 2026年5月15日 |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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