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青草所5.11-5.17)
| 桐城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青草所)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主体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 日期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备注 |
| 1 | 桐市监处罚〔2026〕03261101号 | 桐城市青草镇新农村购物中心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桐城市青草镇新农村购物中心 | 92340881MA2Q1PD94K | 章*三 | 2026年3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桐城市青草镇夏星村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商品货架上发现摆放有待售的拉芳®弹卷定型弹力素1瓶(包装标示“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卫妆准字29-XK-2309、生产许可证:XK16-108 5762、净含量:300ml、限用日期:2025年12月15日”)、青蛙王子儿童水晶牙膏4盒(包装标示“生产商:福建爱洁丽日化有限公司,委托商:青蛙王子(福建)婴童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闽妆20160009、净含量:50g、限用期限:2026年1月7日”),上述两款化妆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但仍与其它正常商品一起摆放在经营场所货架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本局执法人员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从一上门推销日化用品的送货车购进拉芳®弹卷定型弹力素4瓶和青蛙王子儿童水晶牙膏6盒。拉芳®弹卷定型弹力素进货价格为12元/瓶,销售价格为15元/瓶,其包装标示“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卫妆准字29-XK-2309、生产许可证:XK16-108 5762、净含量:300ml、限用日期:2025年12月15日”。青蛙王子儿童水晶牙膏进货价格为5元/盒,销售价格为6元/盒,其包装标示“生产商:福建爱洁丽日化有限公司,委托商:青蛙王子(福建)婴童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闽妆20160009、净含量:50g、限用期限:2026年1月7日”。至2026年3月26日案发时止,当事人售出拉芳®弹卷定型弹力素3瓶、青蛙王子儿童水晶牙膏2盒。余下拉芳®弹卷定型弹力素1瓶和青蛙王子儿童水晶牙膏4盒均已超过使用期限,但当事人仍将该两款化妆品与其它正常商品一起摆放在经营场所货架上予以销售,后被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因当事人未提供上述两款化妆品的销售台账记录,也未提供销售票据凭证,无法查明上述两款化妆品在超过使用期限后的具体销售情况,按照其剩余量和销售价格计算,本局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为39元,无违法所得。 另查,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涉案化妆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化妆品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材料,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一直未向本局提供上述化妆品的供货商的具体信息和营业执照及进货票据或凭证,其进货来源无法查证。 |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五楼财务室办理相关缴款手续,将罚款缴纳至农业银行桐城支行等的具体代收机构。 | 2026年5月13日 |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 桐市监处罚〔2026〕03261102号 | 桐城市朝阳购物中心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 桐城市朝阳购物中心 | 92340881MA2NWDPX08 | 汪*生 | 2026年3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桐城市青草镇朝阳村三屋22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商品货架上摆放待售有华洋®果汁型汽水12瓶(包装标示“委托方:广州华洋饮品有限公司,生产商:华洋饮品(遂平)有限公司、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5年1月11日、保质期:12个月”)、冰之伴®安瓶滋养补水润唇膏1支(包装标示“生产商:汕头市潮南区峡山朵美化妆品厂、净含量:4g、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90011、限用期限:2025年6月25日”)、茵芭®芦荟透肌舒柔修护保湿霜1盒(包装标示“生产商:汕头市嘉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净含量:100g、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200033、限用期限:2025年9月28日”)。上述华洋®果汁型汽水均已超过保质期,上述两款化妆品也已超过限用期限,但当事人仍将以上商品与其它正常商品一起摆放在经营场所商品货架上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经营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本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案件承办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和职权,通过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进一步收集案件相关证据材料, 于2026年4月28日对此案调查终结。 经查:1.当事人于2025年4月份从一上门推销食品和日用品的送货车购进了购进了华洋®果汁型汽水共2箱计24瓶(12瓶/箱),其包装标示“委托方:广州华洋饮品有限公司,生产商:华洋饮品(遂平)有限公司、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5年1月11日、保质期:12个月”,进货价格为4元/瓶,销售价格为5元/瓶。至2026年3月26日案发时止,当事人售出12瓶,余下12瓶已超过保质期,但当事人仍将其与其它正常食品一起摆放在经营场所货架上予以销售,被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因当事人未提供上述食品的销售记录及票据凭证,无法查明上述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的具体销售情况。按照其剩余数量和销售价格计算,本局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60元,无违法所得。 2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未向供货商索取并查验营业执照、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一直未向本局提供上述食品供货商的信息和营业执照、许可证及进货票据或凭证,其进货来源无法查证。 3.当事人于2024年12月从一上门推销日化用品的送货车购进冰之伴®安瓶滋养补水润唇膏进货数量10支和茵芭®芦荟透肌舒柔修护保湿霜6盒。冰之伴®安瓶滋养补水润唇膏包装标示“生产商:汕头市潮南区峡山朵美化妆品厂、净含量:4g、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90011、限用期限:2025年6月25日”其进货价格为4元/支,销售价格为5元/支;茵芭®芦荟透肌舒柔修护保湿霜包装标示“生产商:汕头市嘉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净含量:100g、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200033、限用期限:2025年9月28日”,其进价为6元/盒,销售价格为8元/盒。至2026年3月26日案发时止,当事人售出冰之伴®安瓶滋养补水润唇膏9支、茵芭®芦荟透肌舒柔修护保湿霜5盒,余下冰之伴®安瓶滋养补水润唇膏1支、茵芭®芦荟透肌舒柔修护保湿霜1盒均已超过使用期限,但当事人仍将该两款化妆品与其它正常商品一起摆放在经营场所货架上予以销售,被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因当事人未提供上述化妆品的销售台账记录及票据凭证,无法查明上述化妆品在超过使用期限后的具体销售情况。按照其剩余数量和销售价格计算,本局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13元,无违法所得。 4.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涉案化妆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化妆品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材料,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一直未向本局提供上述化妆品的供货商的具体信息和营业执照及进货票据或凭证,其进货来源无法查证。 |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五楼财务室办理相关缴款手续,将罚款缴纳至农业银行桐城支行等的具体代收机构。 | 2026年5月14日 |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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