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文昌所5.18-5.24)

2026-05-25 17:40来源: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桐城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文昌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主体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日期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备注
1 桐市监处罚〔2026〕03230502号
桐城市文昌街道碧峰幼儿园未按规定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案 桐城市文昌街道碧峰幼儿园 52340881MJB238202C 姚* 2026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文昌街道碧峰小区内,桐城市文昌街道碧峰幼儿园的学校食堂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厨房油烟机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的违法行为,并于2026年3月23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2026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桐城市文昌街道久阳春天幼儿园的法人代表姚瑶进行了询问调查。同时,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 
经查实,当事人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堂食品经营情况进行检查时,当事人厨房油烟机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出现上述事实是由于当事人对于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够重视所致,没有做到严格落实食品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截至案发,未造成危害后果。                     
处罚种类:警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五楼财务室办理相关缴款手续,将罚款缴纳至农业银行桐城支行等的具体代收机构。 2026年5月20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桐市监处罚〔2026〕03230503号
桐城市文昌街道久阳春天幼儿园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未建立培训台账案 桐城市文昌街道久阳春天幼儿园 52340881MJB237824F 黄* 2026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文昌街道久阳春天小区内,桐城市文昌街道久阳春天幼儿园的学校食堂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也未建立培训台账。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违法行为,并于2026年3月23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2026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桐城市文昌街道久阳春天幼儿园的法人代表黄会进行了询问调查。同时,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
经查实,当事人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堂食品经营情况进行检查时,当事人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也未建立培训台账的情况。出现上述事实是由于当事人对于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够重视所致,没有做到严格落实食品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截至案发,未造成危害后果。
处罚种类:警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五楼财务室办理相关缴款手续,将罚款缴纳至农业银行桐城支行等的具体代收机构。 2026年5月20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桐市监处罚〔2026〕03230501号 桐城市文昌毛河幼教点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也未建立培训台账案 桐城市文昌毛河幼教点 52340881MJB23851X2 胡*玲 2026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文昌街道碧峰村桐黄路,桐城市文昌毛河幼教点的学校食堂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也未建立培训台账。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违法行为,并于2026年3月23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2026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桐城市文昌毛河幼教点的法人代表胡孝玲进行了询问调查。同时,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 
处罚种类:警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五楼财务室办理相关缴款手续,将罚款缴纳至农业银行桐城支行等的具体代收机构。 2026年5月20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