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大关所5.18-5.24)
| 桐城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大关所)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主体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日期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备注 |
| 1 | 桐市监处罚〔2026〕03250701号 | 未按要求贮存食品、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桐城市大关镇津津有味沙县小吃 | 92340881MA8NE03M82 | 项*龙 | 2026年3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就当事人食品安全情况开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冷冻冰柜中存放有预包装土豆牛肉(贮存条件:-18℃以下贮存),当事人冷冻冰柜设置的温度为-15℃。在当事人厨房原材货架上存放有白蔻(发货地:安徽亳州:储存方式:常温、冷藏;建议存放日期:12个月;封装日期:2025年3月8号;总含量:250g)。上述白蔻已拆封使用,当事人陈述白蔻用于卤制鸭腿、鸡腿等菜品,现场确认剩余130g。 经查,涉案预包装土豆牛肉应在-18℃以下贮存,当事人将冷冻冰柜设置为-15℃,不符合贮存条件。当事人在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已改正违法行为,将冷冻冰柜的贮存温度设置为-19℃。 涉案白蔻是当事人2025年11月26日从淘宝店铺“全国农产品批发特级商行”购进的,当时购进了一盒(250g),购进价为12.42元。购进后这盒白蔻使用了120g来卤制鸭腿、鸡腿等菜品,剩余130g于2026年3月25日被本局扣押,扣押时上述白蔻已超过保质期。 涉案白蔻为农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农产品标明需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涉案白蔻标注“建议存放日期:12个月;封装日期:2025年3月8号”的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本局认定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当事人经营过期白蔻的货值为6.46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财务账目,违法所得无法统计。 |
处罚种类: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四条。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五楼财务室办理相关缴款手续,将罚款缴纳至农业银行桐城支行等的具体代收机构。 | 2026年5月20日 |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 桐市监处罚〔2026〕04030702号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桐城市大关镇台庄村豆制品加工厂 | 92340881MA2Q0TPP72 | 倪*玲 | 2026年4月1日、4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3份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举报称当事人抖音平台店铺销售的茶干食品标签存在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等问题。2026年4月6日,本局收到投诉举报称当事人抖音平台店铺销售的“原味”和“麻辣味”茶干配料表一致(配料:大豆、水、酱油、食用盐、菜籽油、麻油、辣椒、八角、桂皮、香叶),其中原味未使用辣椒却标有辣椒;经核查确认投诉举报情况属实。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茶干主要以散装称重的方式销售给周边消费者,散装称重时茶干不贴食品标签。 当事人于2026年3月20日在抖音平台店铺销售其生产的茶干,为方便运输采用密封包装并粘贴食品标签。生产成本为5元/袋,销售价格为6元/袋。当事人以10袋茶干为1份订单出售,10袋茶干中“原味”和“麻辣味”混放。抖音网店共销售订单9份,其中1份订单消费者使用3元优惠券,总销售额为537元。 当事人抖音店铺销售的537元销售额已通过抖音平台全部退还消费者。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茶干货值为537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2026年4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核查现场将问题标签予以销毁,同时于2026年4月7日已关闭抖音平台店铺,不再经营。 |
处罚种类:罚款。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五楼财务室办理相关缴款手续,将罚款缴纳至农业银行桐城支行等的具体代收机构。 | 2026年5月20日 |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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