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龙眠所5.18-5.24)

2026-05-25 17:51来源: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桐城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龙眠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主体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   日期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1 桐市监处罚〔2026〕04080401号 桐城市红星路大伟小吃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桐城市红星路大伟小吃部 92340881MA2P7FY09C 洪*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4月4日从桐城市金环干货店购进了1件炊神®烹调黄酒(450mL*12瓶/件),生产日期:2024.1.27,保质期:12个月,进价为35元/件,该食品购进时已经过期当事人未仔细查验食品效期未发现过期事实,至本局检查时已使用7瓶,该食品用于烧菜炒菜,因当事人未建立食品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于2025年在一不知名的商家处购买4袋上海四美龙虾鲜辣粉,用龙虾菜品制作,购买时没有索要票据及经营者经营资质信息,该龙虾粉过期后未使用,当事人也未及时清理,直至被本局查获,当事人购买炊神®烹调黄酒时未查验食品效期和购买用于经营使用的上海四美龙虾鲜辣粉时未索证索票的行为证实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五楼财务室办理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缴纳罚没款。 2026年5月20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