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1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2019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第三次修正,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2022年12月,《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发布实施,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实行单独列支,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2023年10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规定,从2024年1月起,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体系,不再纳入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范围。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政府政策要求。通过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予以保障,将有利于促进被征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提高其养老保障水平,妥善解决其长远生计问题,进一步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二是全国大多数省份已实行缴费补贴政策。目前,全国有26个省(市、区)已经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对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我省部分市已开始实践。马鞍山市、铜陵市分别于2019年12月、2021年5月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完成了改革。
三、起草过程
(一)文件起草:2025年3月,由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桐城市财政局、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桐城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多次召开座谈会、专题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修改后形成《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意见征求:2025年3月21日-4月21日,通过桐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4月21日,通过政务协同办公平台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部门发函征求意见。
(三)审查情况:2025年4月28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2025年4月28日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
(四)会议审议:2025年4月30日,经桐城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通过。
(五)文件印发:2025年6月3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办法》。
四、工作目标
落实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
五、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纳入缴费补贴范围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属于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且以户为单位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同时村民组内耕地不予重新分配,即真正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的农民。二是年满16周岁。
(二)补贴标准。按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市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1倍确定,目前为5.1309万元/亩。
(三)补贴方式。只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才能领取补贴;暂未参保的对象,待后续参保后可申请补贴,补贴权益予以保留。
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逐年记入但最多不超过15年;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一次性记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重新核算养老金标准。
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凭缴费凭证逐年领取但最多不超过15年,领完为止;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补贴一次性发放给个人。
(四)新老政策衔接。
1.“老人老办法”。2024年1月1日前经依法征收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
2.不重复享受。2024年1月1日前经依法征收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原政策享受待遇的,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将不再享受缴费补贴。
3.适当提高补贴标准。2024年1月1日前经依法征收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其每月享受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进行上调,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20元。
六、原有文件的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之间的联系、区别
2024年4月17日,我市出台了《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实施办法》(桐政办发〔2024〕19号),本实施办法是在此文件的基础上,结合省市文件和实际工作情况,进行了修改,主要区别在于第二条中对补贴对象的界定。
七、创新做法
从2024年1月1日起,经依法征收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体系,不再实行单建制度保障方式。
八、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一)保障措施。市人社、财政、资规、农业农村等部门及镇(街道),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工作。
(二)下一步工作重点。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强政策研究,出台经办规程,科学精准指导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工作流程履行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组织指导村(居)民委会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
九、解读单位
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56-6129458

皖公网安备 34088102000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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