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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0881003121203L/202506-00078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号: 是否有效: 有效
发布机构: 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06-04
生效日期: 词:
发文日期: 2025-06-04 15:42 称: 【成文过程】《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实施办法》

【成文过程】《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5-06-04 15:42 信息来源: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 点击数: 字体:【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2011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2019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第三次修正,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2022年12月,《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发布实施,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实行单独列支,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2023年10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具体补贴对象由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成文过程

(一)开展前期研究:文件制定前期,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充分借鉴了周边市县区的先进经验。多次走访调研镇(街道),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

(二)精心编制《实施办法》

文件起草2025年3月,由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桐城市财政局、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桐城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多次召开座谈会、专题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修改后形成《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专家论证2025年4月21日,通过政务协同办公平台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部门发函征求意见,均反馈无意见。

公众参与2025年3月21日-4月21日,通过桐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与建议。

合法性审查2025年4月28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风险评估:2025年4月28日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

集体讨论2025年4月30日,经桐城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通过。

向社会公开发布2025年6月3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办法》。

三、工作目标

落实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文件主要内容

我市《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实施办法》共有五个方面主要内容:该实施办法主要规定了符合缴费补贴对象的范围、明确了补贴标准和办法、明确了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标准、明确了新老政策衔接相关规定、明确了政策的执行时间,坚持依法保障、量力而行、平稳衔接,同时在做好新老政策衔接与政策规定执行上做出了宏观要求。该文件涉及人社、财政、资规、农业农村等部门及镇(街道)等多个责任部门,职责分工明确。

五、合法性审查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法制机构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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