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均无法送达当事人,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即日起采取桐城市人民政府官网刊登、本局公告栏张贴等方式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桐市监信告字〔2021〕121401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行政处罚告知书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4日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