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均无法送达当事人,故依照文书送达方面相关规定,自即日起采取桐城市人民政府官网刊登、本局公告栏张贴等方式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行政处罚告知书》(计150份)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