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中药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桐农函〔2023〕84号
各镇(街)农产品质监站,局属有关单位(科室):
为规范我市中药材生产,保证中药材质量,切实加强瓜蒌、桔梗、百合、白芨等中药材产地生产监管,推进中药材质量追溯,现对我市中药材生产环节质量监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街)要高度重视中药材生产环节质量监管工作,要对辖区内中药材生产主体进行全面摸排,建立监管名录,并报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各基层监管站依托现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实现中药材的监管工作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格化”服务网络无缝衔接,要根据职责分工认真细化生产环节的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中药材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监管者和生产经营者,通过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指导和规范辖区中中药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二、严格投入品监管
深化中药材质量安全源头治理,始终保持对违禁和假劣投入品的“防、控、堵、打”高压态势,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进一步规范中药材生产过程中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严格执行禁限用农药和禁止将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以及重金属含量超标的化学肥料用于中药材生产的规定。
三、加强中药材质量管控
要按照《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加强产地环境管理,严格落实中药材生产记录台账、安全间隔期等质量管控制度。因受到土壤、空气、水、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同样的药材在不同的地方种植,其中含有的成分就会不同,所产生的疗效也有所不同。要加强地道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中药材生产基地一定要选择空气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类区要求; 土壤符合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二级标准; 灌溉水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科学防治中药材病虫草害。中药材病虫草害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原则。农药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优先选用高效、低毒生物农药;尽量避免使用除草剂、杀虫剂和杀菌剂等化学农药。禁止使用国家农业部门禁止使用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以及限制在中药材上使用的其它农药;禁止使用壮根灵、膨大素等生长调节剂调节中药材收获器官生长。经农业系统认定的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中药材产品要100%纳入国家或省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督促其上传数据,加大中药材规范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率,逐步推行中药材的在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中二码融合工作,特别是桐城桔梗作为地理标志中药材产品应该加强质量管控。
四、推行标准化生产
依托农业农村局及种植业管理中心的技术人才优势,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要帮助中药材生产基地制定中药材生产技术规程,包括生产基地选址技术规程,种子种苗与其它繁殖材料要求,种植、养殖或者野生抚育技术规程等。黄甲镇、唐湾镇要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充分挖掘并积极指导桐城桔梗这一地理标志中药材产品优势,完善归纳并形成中药材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予以推广,督促规模生产经营单位依标生产、按规程操作。积极推广应用绿色综合防控、配方施肥等技术,鼓励引导中药材生产企业和专合组织开展基地认证,确保中药材安全生产。
五、加强技术培训
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加强对中药材种植业主的技术培训,提高技术人员和中药材生产者的整体素质,强化科学合理规范使用农业投入品的生产意识和技术能力,防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出现违规使用农药、生长调节剂,以及初加工中非法使用违禁物的行为。
六、推动中药传承创新
加快建设道地中药材良种培育基地,推动我市“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和品牌建设,鼓励科学、规范开展林药生产经营、绿色防控,加大中药材“三品一标”培育力度,进一步打响“皖药”品牌。发挥皖药特色优势,借助安徽中药创新发展大会等各类载体平台,推动中药材到现代中药全产业链条“双招双引”,提升中药产业发展层级。
桐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28日
皖公网安备 34088102000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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