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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

发布时间:2021-08-23 15:48 来源:桐城市财政局 点击数: 字体:【  

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推进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在此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应保尽保,有进有出,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2、特困人员供养及机构运行维护。完善特困供养制度,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完全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分别按全护理和半护理两档发放护理补贴,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持续开展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实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管理,进一步提高特困供养机构管理运营水平。
    3、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对孤儿、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最大限度地维系儿童原有家庭环境,保障其生存与发展权益。

4、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需求,按照自愿、无偿原则,提供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源头预防、反家庭暴力庇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救助服务。

5、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困难残疾人给予生活补贴,其中,一、二级残疾人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00元,三、四级残疾人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对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给予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

6、困难职工帮扶。对符合困难职工建档标准的困难职工建档和帮扶全覆盖,建立完善精准识别、精准施策、精准帮扶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制度,为困难职工家庭提供生活救助、助学救助和医疗救助,实施常态化帮扶机制,推动困难职工家庭解困脱困。

7、城乡医疗救助。助困难群众参保全覆盖,稳定实现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脱贫人口(不含稳定脱贫人口)等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应救尽救,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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