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困难群众救助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不断完善低保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加强动态管理。做到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全面落实特困救助政策,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水平,城市和农村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均达到60%。
3.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实际出发,按照自愿、无偿原则,及时有效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源头预防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服务,实现流浪乞讨人员应救尽救。
4.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规范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
5.临时救助。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过渡性救助,实现临时救助应救尽救。
6.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全面落实残疾人两项补制度,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困难残疾人按规定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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