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推行免费学前教育
14.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统筹中央和地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学前一年在园儿童减免保育教育费,做到应免尽免。(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推进举措:
(1)免除全市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我市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免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不含伙食费、住宿费、杂费等)执行。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高出免除水平的部分,幼儿园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
(2)对因免保育教育费导致幼儿园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免保育教育费在园儿童人数、我市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等情况补助幼儿园。
(3)结合我市实际,细化制定公办、民办幼儿园的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确保及时足额安排预算和拨付资金。做好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政策群众意见收集反馈、舆情监测处置等工作,确保我市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政策平稳有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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