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城市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29 22:00 来源:桐城市 点击数: 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桐城市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7日

 

 


桐城市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全面提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能力和免疫质量,从根本上解决村级防疫员队伍不稳定、技术水平低,防疫难、冷链体系不健全、镇级动物防疫体系能力弱等问题,达到增强抵御动物疫病风险能力、减少和防止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病的目的,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农医〔2023〕69号)和《关于印发安庆市进一步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庆农〔2023〕4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农业强省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维护“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兽医工作定位,全面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任务要求和兽医法律法规赋予政府、畜禽养殖经营者及相关社会主体的法定责任,以促进新型兽医制度建设为核心,以引导、扶持、发展、壮大各类兽医服务组织为重点,以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为抓手,进一步推进兽医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扎实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实现突破发展,构建主体多元、供给充足、服务专业、机制灵活的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格局,提升兽医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紧紧围绕基础免疫、监测采样、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排查、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兽医重点工作,结合村级动物防疫体系,以镇(街道)为单元,稳步开展兽医社会化服务试点,积极培育由规模畜禽养殖企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公司等市场主体组成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品牌,明确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标准,建立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机制。2024年,我市全面开展兽医社会化服务试点,力争到2025年,全市兽医社会化服务新格局、服务队伍、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三、主要任务

(一)积极培育多元化服务模式。以培育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为重点,兼顾动物诊疗连锁服务、第三方兽医实验室检测服务、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服务等多元化服务模式,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实现突破发展。

1.政府主导模式。采取“市农业农村部门指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行政村落实、市镇(街道)政府补贴”服务方式,有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需求的14个镇、街道(鲟鱼镇除外)积极引导和整合本区域内有意愿的村级动物防疫员、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专业合作社等资源力量,指导其依法创办动物防疫等专业化服务组织(原则上每镇、街道不少于1个,个别镇、街道不具备设立条件的也可以委托本市区域内的动物防疫专业化服务组织承接),服务组织要有“固定的场所、基本的服务设施、专门的服务队伍、稳定的服务保障”,为畜禽养殖户提供优质的动物防疫等兽医服务。

2.其他服务模式。支持兽药经营企业、规模畜禽养殖企业和动物诊疗机构成立兽医专业技术服务队伍,实行连锁式经营、品牌化运作,面向城乡延伸服务范围,扩大服务半径,为城乡居民和畜禽养殖场户提供免疫注射、动物诊疗等优质防疫服务。鼓励省市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面向社会开展动物疫病防治技术咨询、动物疫病检测、评估论证以及业务培训、兽医继续教育等服务。支持专业化服务组织收集处理病死畜禽以及养殖环节废弃过期兽药产品及其包装物等。

(二)建立健全购买服务工作机制。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的主体是各镇(街道),由各镇(街道)与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协议,逐步把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环境消毒、疫情排查、样品采集、检验检测、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继续教育及咨询论证等纳入购买服务范围(重大动物疫病诊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等不纳入购买服务范围),并组织实施,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对服务主体进行年度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经费兑现和下一年度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综合评价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兽医社会化服务领域信用记录和退出机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促进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不断提升自身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严格规范社会化服务行为。各镇(街道)要结合工作实际,从组织名称冠名、经营范围、工作场所、设施设备、服务职能等方面规范指导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要指导其建立健全内部运行管理机制,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依法签订和履行服务合同,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强社会化服务从业入口管理,从事动物防疫服务的必须是依法登记的法人单位,从事动物诊疗服务的必须是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或备案的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从事检测检验服务的应当取得相应实验室资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当符合购买内容确定的具体条件。

(四)积极推动动物防疫责任落实。各镇(街道)要结合“先打后补”工作,开展宣传引导,督促畜禽养殖经营者落实动物防疫的主体责任,推动规模养殖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由其自身解决或购买社会化服务解决;散养户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由政府购买服务解决,并逐步过渡到由散养户自己购买服务解决。同时,积极引导中小规模养殖场主动购买疫病防治、检验检测等服务,解决自身办不了、办不好、办起来不合算的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协调机制,着力强化统筹协调,合力推进工作落实,构建“政府统筹协调、职能部门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将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纳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和农业农村专项工作(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绩效管理,强化工作考核和绩效管理,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开展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撑和做好强免疫苗的组织供应,对全市动物强制免疫等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开展绩效考核,协调解决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市财政部门负责将兽医社会化服务纳入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覆盖范围,将兽医社会化服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发展兽医社会化服务经费的投入,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各镇(街道)是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实施主体,要鼓励和引导兽医专业人员创办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积极参与兽医领域各项工作,要积极主动对接兽医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服务合同,确定服务内容和相关权利义务,负责协调辖区内各村(社区)与承接主体配合开展好春秋季集中强制免疫等工作,要做好辖区内兽医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的监督管理和考核验收。各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强化责任落实,抓好组织实施。

(二)加强经费保障。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近三年本市域内各级动物防疫资金实际使用量结合今后一个时期养殖规模发展趋势,测算下个年度资金使用量,由市财政局负责统筹中央、省、市转移支付的动物防疫补助等项目资金及桐城市本级财政资金用于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每年年底根据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量和考核情况将统筹资金拨付给各镇(街道),不足部分由镇(街道)财政承担。对不宜实行政府采购的,积极探索定额补助、以奖代补等形式,保证购买服务经费投入。对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成效显著的,将在动物防疫资金方面给予倾斜。支持银行、保险公司、金融服务机构参与兽医社会化服务,努力破解社会化服务发展过程中的融资和征信难题。建立动物防疫与养殖业保险联动机制,打造从养殖到防疫到无害化处理全链条兽医社会化服务新型模式,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层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三)强化宣传培训。要加强宣传引导,依托高素质农民培育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项目开展培训,提升兽医服务能力和水平。要帮助和支持有条件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动物免疫抗体检测和病原学监测等技术含量高、社会需求旺盛的技术服务项目。各地要在抓好实施的基础上,开展调研和指导,及时总结具体经验,提炼典型案例,做好推广示范。

(四)做好有效衔接。稳步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做好村级防疫员与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有效衔接,确保村级防疫队伍平稳融入;做好镇(街道)农业发展中心与社会化服务组织业务的有效衔接,指导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好头、起好步;做好中小规模养殖场户强制免疫与社会化服务的有效衔接,确保应免尽免、不留空当;做好镇(街道)与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有效衔接,确保“政府保密度、服务组织保质量”。

五、近期重点工作安排

(一)开展养殖情况摸底工作。各镇(街道)要做好农户散养、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大户畜禽存栏摸底登记,并将摸底情况汇总上报市畜牧兽医管理中心(2024年3月上旬完成)。

(二)指导设立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各镇(街道)要按照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标准,结合本地动物防疫工作实际,积极引导和整合有意愿的村级动物防疫员、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专业合作社等资源力量,依法创办动物防疫等专业化服务组织,并进行注册、备案(2024年3月上旬完成)。

(三)确立承接主体,全面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各镇(街道)要建立兽医社会化服务监管机制,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资金,加强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强化评价考核。对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要指导其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运行管理机制,不断提升自身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主动适应各层次的兽医服务需求,增强承接服务项目的能力,依法履行采购合同义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不断完善体制机制,促进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规范运行(2024年3月底前完成)。

 

附件:1.桐城市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2.桐城市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标准

      3.桐城市兽医社会化服务基本项目清单

      4.桐城市兽医社会化服务从业指导细则

      5.桐城市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6.桐城市支持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1

 

桐城市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汪杰贤  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程美琴  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信息办主任

        姜洪流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雷  鹏  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王晓东  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市委农办专职副主任

        陈  俊  市财政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各镇(街道)分管负责人

        董尚青  市畜牧兽医管理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管理中心,处理全市兽医社会化服务日常工作。董尚青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桐城市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标准

分类

建设内容

办公场所

1.房屋租赁合同。自有房屋的,提供产权证明。镇(街道)或单位无偿提供的,需提交书面证明。

2.工作场所内部卫生整洁,办公设备齐全。

设施设备

3.配齐疫苗运输、使用、保管等设施设备,并满足需要。

4.配备采血器械、防护用品、注射器械、清洗消毒等设备。

人员配置

5.具备畜牧、兽医等专业职业高中(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或从事动物诊疗、防疫工作连续3年以上等条件。

6.具有吃苦耐劳、乐于奉献精神,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规章制度

7.制定公司章程、考核、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废弃物回收管理、防疫物资管理等工作制度并上墙。

 

 

 

附件3

桐城市兽医社会化服务基本项目清单

 

为进一步明确兽医社会化服务基本内容,特制定本指导清单。

一、防疫服务

1.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包括免疫注射、挂标、填制记录、废弃疫苗瓶等废弃物收集处理工作。

2.犬类狂犬病、猪链球菌、猪瘟、蓝耳病、鸡新城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注射、记录填制,做好布病检测、家畜血吸虫病查治等工作。具体动物疫病免疫工作以当年印发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为准。

二、报告服务

3.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

4.协助做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宣传贯彻,第一时间举报畜牧兽医和动物防疫违法行为。

三、采样检测服务

5.动物免疫抗体监测采样、流行病学调查监测采样任务。

6.协助做好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采样。

四、协助服务

7.做好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及培训宣传工作。

8.协助官方兽医做好动物检疫工作。

9.协助做好养殖户申报的病死畜禽现场勘验、登记、消毒等工作。

10.协助做好无害化收集处理点的病死畜禽现场勘验、信息核查、登记建档和来往现场人员、车辆及收集点清洗消毒等有关工作。

11.协助做好畜牧兽医各类统计工作。

12.协助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排查工作。

13.参与动物疫情核查、处置工作。

14.协助指导养殖场开展动物疫病净化、无疫小区创建。

 

 

 

 

附件4

桐城市兽医社会化服务从业指导细则

服务

类别

服务种类

小类

具体标准

防疫类服务

(一)负责禽流感、口蹄疫、 小反刍兽疫等强制免疫工作。包括免疫注射、挂标、完善免疫档 案、废弃疫苗瓶等废弃物收集处理工作。

强制免疫

疫苗注射

1.免疫摸底。每次集中免疫前,统计辖区内散养户畜禽存栏量,确定应免数,报镇(街道)农业发展中心。

2.应免尽免。按时保质完成服务范围内的各类动物疫病注射,疫苗储运、使用符合规定,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

3.免疫合格率。各病种的平均免疫抗体合格率≥70%。

牲畜挂标

首免的猪牛羊等畜类,应加挂耳标,挂标率达100%。

免疫记录填写

1.防疫人员每次免疫后,应及时填写免疫记录,字体工整、清晰,内容填写完整、规范。

2.服务组织每轮集中免疫结束应统计好辖区内的应免数,并计算好应免密度。免疫档案由服务组织保管、备查、考核。

(二)负责犬类狂犬病、猪链球菌、猪瘟、蓝耳病、鸡新城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注射,做好布病检测、家畜血吸虫病查治等工作。

非强免主要动物疫病免疫注射,布病检测、家畜血吸虫病查治等工作

负责犬类狂犬病、猪瘟、蓝耳病、鸡新城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注射。开展布病、血吸虫病等人畜共患病监测。

防疫物资管理及废弃物回收

1.防疫人员应将免疫注射过程中产生的疫苗瓶等废弃物品进行收集,做好回收登记和分类保存。服务组织定期将收集到的免疫废弃物交由专业的废弃物回收公司做无害化处理。

2.防疫物资管理。服务组织应对疫苗、耳标等防疫物资落实专人、专账管理,进出库台账齐全,信息填写全面规范;疫苗应按照说明书要求的条件进行保管,确保疫苗使用安全、有效。

报告类服务

(三)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

上报服务组织

协管员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的,或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死亡的,立即报告公司。

公司服务组织

上报

服务组织接到报告后,立即报镇(街道)农业发展中心。

(四)协助做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宣传贯彻,第一时间举报畜牧兽医和动物防疫违法行为。

协助宣传

做好举报

及时向服务对象宣传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提高服务对象对相关法律法规知晓率,至少让服务对象知晓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和畜禽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活动中禁止事项。发现违反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立即向镇(街道)农业发展中心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采样检测类服务

(五)负责免疫抗体监测采样、流行病学调查监测采样任务。

采集样品

按要求及时完成采样任务,样品真实、量足、无重样,并规范填写采样单。

运送样品

严格按照送样要求及时送样。样品无泄漏、无丢失、无破损,并按编号排放整齐。

免疫效果评估

按要求对散养户和养殖企业实施免疫接种的动物开展免疫效果评估。

(六)协助做好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采样。

协助监测

按相关要求,配合当地动物防疫机构做好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

瘦肉精检测

按相关要求,配合当地动物防疫机构完成检测任务。

协助类服务

(七)做好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及培训宣传工作。

队伍建设

配足动物防疫人员和动物防疫设施设备。

培训宣传

利用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动物防疫政策、法律法规和兽医知识;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业务技能培训。

(八)协助官方兽医做好动物检疫工作。

养殖场户信息

维护更新

按相关要求,如实提供辖区内养殖场户存栏明细数据,做到不漏报、错报

协助检疫

协助官方兽医实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工作

清洗消毒

指导养殖场户做好清洗消毒工作,如实做好清洗消毒记录,确保信息真实、完整、规范

信息报送

发现畜禽出现批量死亡的,及时报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九)协助做好养殖户申报的病死畜禽现场勘验、登记、消毒等工作。

养殖场户申报

指导养殖场户做好病死畜禽数据系统填报

勘验照片拍摄

协助官方兽医将病死畜禽按照勘验拍照要求排放整齐并拍照,照片清晰,格式规范,符合要求

信息登记录入

及时登记录入病死畜禽核查、勘验、转运、交接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完整、规范

清洗消毒

及时对相关场地和车辆进行清洗、消毒,如实做好清洗消毒记录

信息报送

发现畜禽出现批量死亡的,及时报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十)协助做好无害化收集处理点的病死畜禽现场勘验、信息核查、登记建档和来往现场人员、车辆及收集点清洗消毒等有关工作。

勘验照片拍摄

现场勘验时,协助官方兽医将病死畜禽按勘验拍照要求排放整齐并拍照,照片真实清晰,格式规范,符合要求。

信息登记录入

及时登记录入病死畜禽核查、勘验、转运、交接信息,做到信息准确,内容完整,形式规范

清洗消毒

完成勘验收集工作后,及时对相关场地和车辆进行清洗消毒,如实做好清洗消毒记录。

信息报送

发现病死畜禽呈现异样状态疑似重大动物疫病的,及时报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十一)协助做好畜牧兽医各类统计工作。

兽医报表

协助镇、街道农业发展中心做好春秋季防疫免疫周报、月报、消毒灭源等各类兽医报表的基础数据摸底、统计和上报工作,报送及时,数据真实。

畜牧统计报表

协助镇、街道农业发展中心做好畜牧统计报表,如实填写畜禽养殖场数、畜禽存栏量、出栏量等数据。

疫病报表

协助镇、街道农业发展中心做好养殖场户动物疫病发生情况的摸排、统计等工作,并及时填写疫情报表。

(十二)协助做好重大动物疫病排查,参与动物疫情核查、处置工作。

疫病排查

协助镇(街道)农业发展中心做好服务范围内的养殖场户畜禽健康、诊疗、死亡、无害化处理、调运等情况的排查、摸底和登记等工作。

举报疫情核查

服务区域内有举报疫情的,按规定时间积极、主动、实事求是配合做好核查。

疫情应急处置

疫情发生时,按照布置,组织员工参与动物疫病防控相关知识宣传,协助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

(十三)协助官方兽医做好动物检疫和畜牧兽医各类统计工作。

兽医报表

协助镇(街道)农业发展中心做好春、秋季防疫免疫周报、防疫月报、消毒灭源等各类兽医报表基础数据摸底、统计和上报等工作,报表及时,数据真实。

畜牧统计报表

协助镇(街道)农业发展中心做好畜牧统计报表,如实填写畜禽养殖场数、畜禽存、出栏量等数据。

协助检疫

协助官方兽医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等工作。

(十四)协助指导养殖场开展动物疫病净化、无疫小区创建。

动物疫病净化、无疫小区创建

按照要求对意向企业进行政策宣传和技术培训;协助做好净化、无疫小区创建效果抽样检测评估;对申报企业进行初评工作。

附件5

 

桐城市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管理,促进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兽医社会化组织在畜禽养殖、疫苗免疫、疾病诊疗、疫病监测、疫病净化和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畜禽养殖、兽药及生物制品经营、实验室检测、动物疫病防治、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法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区域,为养殖场(户)提供养殖和疫病相关服务,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开展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撑和做好强免疫苗的组织供应,对全市动物强制免疫等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开展绩效考核,协调解决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各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日常监督管理。

下列情况不列入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范围:

(一)政府有关部门或其设立的动物疫病防控机构;

(二)不具备组织形式或非法人单位;

(三)负责人或成员是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第三条 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自觉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遵循自愿、诚信原则。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应高度重视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积极培育、扶持和发展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市农业农村局是辖区内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备案机关,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兽医社会化组织予以备案,出具备案证书,载明备案编号、组织名称、地址、法人、服务内容、备案日期等信息,支持其依法依规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符合备案条件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备案;

(二)对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三)指导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合理做好区域分布,与镇(街道)或养殖场(户)签订责任协议,不断提升服务能力;

(四)负责全市动物防疫等有关工作的宣传发动、政策咨询、计划制定,以及动物防疫物资储备、转运、发放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当到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备案:

(一)备案主体为从事畜禽养殖、兽药及生物制品经营、实验室检测、动物疫病诊疗活动、动物免疫技术服务的法人单位;

(二)在本市区域内不少于一个服务点,每个服务点须有固定经营场所;

(三)每个服务点应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员;

(四)有明确的服务项目清单;

(五)取得与服务项目相匹配的资质;

(六)最近1年无行政处罚和不良信用记录;

(七)有明确的负责人和固定联系方式。

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现有村级动物防疫员,承接动物防疫工作。

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对辖区内已备案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档案和工作台账;各镇(街道)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在服务协议中提出年度服务项目、服务数量及绩效目标。每年度或半年度开展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经费兑现和下一年能否具有服务承接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各镇(街道)牵头做好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年度考核等次管理,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九条 各镇(街道)对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动物防疫资金拨付和下一年度承接资格重要依据;

(一)考核结果“优秀”和“良好”等次的,可根据实际予以奖励;

(二)考核结果为“合格”的,被考核单位应提交自查整改报告,经镇(街道)审定后确定是否能够有继续承接资格。

(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应予解除服务合同,报请市农业农村局取消其备案资质,并视情况给予处罚,同时向安庆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四)被考核主体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诉,由市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是否重新考核或直接判定。

第十条 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在服务机构醒目位置张贴市农业农村局的备案证书,注明服务咨询电话及镇(街道)投诉电话。镇(街道)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核实,协调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6

 桐城市支持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畜禽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补助资金,是中央、省、市和县级财政安排用于动物防疫、无害化处理等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五条 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分配及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相关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工作,会同财政部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规定做好预算执行和绩效监控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动物免疫支出,用于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性免疫、非强制性免疫工作以及免疫过程中涉及的人员防护、环境消毒和废弃物处理等。

(二)疫病监测支出,用于对特定病原体开展抗体检测、病原学检测以及流行病学调查,包括抽样、检测和专家评审工作等。

(三)疫病净化支出,用于种畜禽场和规模养殖场按照《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开展净化场和无疫小区创建工作。

(四)疾病诊疗支出,用于利用专业知识、专业设备和专业资质开展动物疫病诊疗服务。

(五)专业性咨询支出,用于在引种、养殖、防疫过程中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共享、业务指导,对基层队伍防疫人员或养殖场户开展技术培训。

(六)无害化处理支出,用于养殖环节的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 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补助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的社会组织。

第八条 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补助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具体由市级财政部门商农业农村部门确定。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九条 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补助资金主要按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并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镇街财政配套投入、资金监督管理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资源因素,包括当地畜禽饲养量、养殖场(户)数量和地理环境等。

(二)政策任务因素,包括国家和地方出台的防疫政策。

基础资源、政策任务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具体确定,结合财力状况适当调节。

第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预算资金规模,及时会商农业农村部门,测算下达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补助资金预算,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补助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清单主要包括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补助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具体任务和绩效指标等,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

第十三条 镇街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补助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镇街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年度工作任务清单与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年度资金使用方案,以正式文件报市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不得申请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补助资金支持。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市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补助资金的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和区域绩效目标,加强资金预算执行监管和绩效动态监控,开展监督和绩效评价,形成监管报告,同时跟踪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并督促落实。

第十七条 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补助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补助资金分配 和拨付的重要依据。

(一)强制动物免疫的绩效评价参照指标为免疫密度≥90%且免疫抗体合格率≥70%、免疫到户率100%、耳标加挂率100%、免疫证和免疫档案完整。人员防护和环境消毒支出应出具真实、完整的证明材料。非强制性动物免疫,按照合同设定,参照强制动物免疫考核指标进行;

(二)疫病监测绩效评价指标按照购买服务协议(合同)约定的内容,支付对象需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相关工作佐证材料;

(三)疫病净化绩效评价指标对照购买服务协议(合同)进行,参考净化场和无疫小区实施场数、净化场和无疫小区创建数、净化场和无疫小区创建率等;

(四)疾病诊疗绩效评价指标对照购买服务协议(合同)进行,参考死亡数、死亡率、出栏数、出栏率等;

(五)无害化处理考核绩效评价参照指标为病死率(病死数/养殖数),按照现有的管理办法提供佐证材料;

(六)专业性咨询绩效评价指标按照购买服务协议(合同)进行。

第十八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项目实施总结,内容包括协议(合同)签订、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等。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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