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持有我市农业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居民,给予最低生活保障补助。2012年按照A类低保对象1680元、B类低保对象1200元、C类低保对象840元的年人均补差标准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