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我市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490元、510元,实现城乡统一。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发放扶助金300元、200元、100元。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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