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城乡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救助对象: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特困供养人员;3、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4、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5、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1.8倍的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员;6、经市民政部门批准,因医疗费用支出超出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7、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救助病种:1、对重点救助对象(指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设病种限制。2、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是:严重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宫颈癌等各种恶性肿瘤、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和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病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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