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保障农村低保对象基本生活,持有我市户籍地常住农业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给予差额补助。实行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尽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