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城市农村宅基地自愿退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05 17:20 来源:桐城市人民政府 点击数: 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双新经济开发区筹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桐城市农村宅基地自愿退出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8日

 

 

桐城市农村宅基地自愿退出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城镇化进程,维护农民的合法宅基地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护耕地红线,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6〕4号)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涉及区域,经市政府批准的地质灾害搬迁点、易地扶贫搬迁点、灾后恢复重建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退出。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退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宅基地退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二)合理补偿原则。退出农村宅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退出人给予合理的补偿或补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能力补偿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三)科学利用原则。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应当按照“宜耕则耕、宜园则园、宜林则林”的方式合理利用,并优先复垦为耕地。

(四)统筹推进原则。农村宅基地的退出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地质灾害点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等工作统筹协调推进。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宅基地退出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农村宅基地退出工作。市财政、人社、农委、林业、水利、规划、住建、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采取无偿、有偿两种方式退出。

(一)对属于下列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实行无偿退出:

 1.“一户多宅”且未颁发土地使用证的多宅部分;

 2.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继承之外未经批准在农村占用和使用的农村宅基地;

 3. 其他应无偿退出的。

(二)对属于下列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实行有偿退出:

 1.自愿退出颁发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宅基地的;

 2.因结婚等原因符合申请新的宅基地条件,自愿放弃宅基地申请的;

 3.因继承或经依法批准的其他方式在农村占有和使用宅基地,自愿全部退出的;

 4.已进城入镇落户自愿全部退出宅基地的;

 5.其他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事务理事会认定,并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有偿退出的。

第六条  对属于农村宅基地无偿退出范围,但主动腾退地上房屋并交出宅基地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事务理事会同意,公示无异议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可以对房屋给予补偿。

第七条  对属于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范围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地上房屋按《关于调整桐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重置价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桐政办秘〔2013〕67号)进行补偿。

(二)宅基地退出补偿:已确权登记发证且面积在160平方米以内的,按照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超出160平方米部分的,按照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

未确权登记发证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事务理事会和确权单位共同现场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可比照已确权登记发证的予以补偿。每户宅基地面积超过160平方米,按160平方米予以补偿。

(三)因结婚等原因符合申请新的宅基地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宅基地的,每户按32000元给予补助。

宅基地退出户应自《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及时腾出现有房屋,并逐级向集体经济组织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验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拆除腾退的房屋,市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后方可拨付补偿款。

第八条  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激励机制。对自愿退出全部合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自愿放弃申请,并承诺不再申请农村新宅基地的,到本市城区、开发区、镇规划区(可跨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房屋补偿在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基础上上浮20%;

(2)到城区购房的按购房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的房票奖励或400元/平方米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到镇规划区购房的按购房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

(3)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自愿放弃申请的,再给予1万元/户的奖励(在本市范围内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时发放);

上述普通商品住房是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并经房产部门交易备案的住宅用房。

第九条  建立完善农村宅基地退出社会保障机制。鼓励退出宅基地的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对自愿退出全部合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自愿放弃申请,进城入镇符合条件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选择500元/年以下档次缴费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奖励,选择500元/年以上档次缴费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奖励(含已参保),奖励资金记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条  宅基地退出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1.自愿退出宅基地的申请审批表;

 2.土地使用证或权属证明材料;

 3.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现有居住场所的证明材料;

 5.全部退出宅基地不再申请宅基地的,还应当提交不再重新申请宅基地的承诺书;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签署明确意见。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在宅基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四)签订退出协议。经批准后,申请人与宅基地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同时将退出土地的使用证书、房屋产权证书等权属资料原件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宅基地退出户按照协议在约定期限内腾出现有房屋,并交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处置验收。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国土资源局组织验收合格后,向腾退户发放房屋处置验收合格单。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房屋处置情况登记造册,完善包括影像资料在内的各项原始材料,整理归档备查。

(六)宅基地退出户凭协议、验收合格单、《自愿放弃申请宅基地承诺书》等材料,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或补助资金领取等手续。

(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对退出的宅基地和房屋进行认定,统一组织拆除,并由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程序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宅基地退出后,除因建设需要依法征收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政策组织复垦、整治,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后的土地交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宅基地退出补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支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凭宅基地退出相关资料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将资金拨付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专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直接打卡发放到户。集体经济组织实现宅基地增值收益时,市政府从增值收益中扣除垫付的宅基地退出补偿(补助)等相关费用。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宅基地退出及增值收益等相关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互查、抽验、核查制度,对资料齐全、准确率高的镇(街道)给予一定奖励。对采取虚报、隐瞒或截留、挪用、侵占补偿(补助)资金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城区、镇规划区范围内已按征地拆迁政策给予拆迁安置的,退出宅基地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补助;已按本办法享受退出宅基地补助奖励的,在征地拆迁时不再予以安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我市前期出台有关文件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予以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