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基层党建保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28 09:28 来源:桐城市人民政府 点击数: 字体:【  

 

 各街道党工委,市直有关单位党组(党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基层党建保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桐城市委

2016年4月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基层党建

保障的实施意见

(2016年4月8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党的建设新部署新要求,按照《2016-2020年安徽省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规划》,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社区基层党建保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障范围

1、明确保障范围。本意见适用于经民政部门批准的街道所属社区,不含镇街的有关农村社区。所称社区干部是指在职数限额内,依法依规选举产生或街道党工委研究任命的现任社区“两委”成员,已考录为公务员或聘任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级选派的任职挂职人员等已享受各级财政供给的社区干部除外。街道、社区等自行聘任的,计生、社保和其他各类专管人员等不是现任社区“两委”成员的,不纳入本意见保障范围。

2、确定社区干部职数。今后社区“两委”职数确定原则为,常住人口3000人以下社区,“两委”成员职数不超过5人;常住人口3000─6000人的社区,“两委”成员职数不超过6人;常住人口6000─9000人的社区,“两委”职数不超过7人;常住人口9000人以上的社区,“两委”职数不超过8人。严禁超职数安排社区“两委”成员,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增加职数的,须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审核同意。

 二、保障内容和方式

 3.区干部报酬待遇保障。社区干部报酬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主要包括基本报酬和绩效报酬。基本报酬按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75%确定,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居委会主任的基本报酬,按其他社区干部基本报酬的110%确定。规定职数内的社区干部基本报酬,由市财政列入预算,按时打卡发放。社区干部绩效报酬由街道、社区承担,平均标准应达到社区“两委”正职基本报酬的25%-40%。绩效报酬要拉开一定差距,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根据考核结果在次年2月底前兑现。绩效报酬具体标准、承担比例和考核评定办法由各街道研究确定,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4、社区干部社会保险保障。为社区干部统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社区干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以街道为单位参保缴费,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执行,市、街道、社区、个人分别按8%、8%、4%、8%的比例承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5、社区组织基本运转保障。分别按常住人口3000人以下5万元、3000─6000人7万元、6000─9000人9万元、9000人以上11万元的标准落实社区党组织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保证社区党建工作和开展活动需要。按每个社区每年5万元标准落实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党组织工作经费和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动态增长。

   6、社区活动场所建设保障。社区工作和活动用房不得低于200平方米,充分发挥活动场所的综合服务功能,合理确定办公和活动场所布局,全面推行社区干部集中办公制度,社区办公用房不超过总面积的10%,党员活动室面积应不少于90平方米。新建及改扩建社区,应按照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城市社区公共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2014〕72号)规定,做到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规格配套、高效能管理,建成“一办四中心”。 今后社区新建活动场所的,先向组织部门申报建设计划,组织部会同建设、规划、民政、财政等部门,根据社区实际和全市总体规划,进行合理安排,验收合格后,市财政每个补助15万元。住建、规划、财政、国土、民政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民政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85号)和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党建工作的意见》(桐发[2015]9号)文件规定,将社区服务站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作为新建小区和老城区改造工程必配的强制性建设内容,不符合规定配置标准和要求的,不予批准、不予验收。

 三、有关要求

 7.落实各项保障责任。本意见自2016年1月执行,未尽事宜由市委组织部、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等负责解释。根据工作需要,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社区党建工作经费15万元,用于市级层面的社区示范点培育、活动场所提升、区域化党建、评先评优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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