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监察委员会向镇(街道)派出监察办公室工作方案
桐城市监察委员会向镇(街道)派出
监察办公室工作方案
(2020年5月26日)
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动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实现对基层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根据《监察法》第十二条“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规定、省纪委《关于深化基层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皖纪改组发〔2020〕1号)、安庆市委办公室《关于向乡镇(街道)派出监察办公室的指导意见》(办〔2020〕10号),以及上级纪委监委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监察委员会向所辖镇(街道)派出监察办公室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机构人员设置
市监察委员会向所辖镇(街道)派出监察办公室,命名为“桐城市监察委员会派出XX镇(街道)监察办公室”,依法赋予监察职能,与镇(街道)纪(工)委合署办公。镇(街道)原监察机构不再保留。
监察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分别由镇(街道)纪(工)委书记、副书记兼任,镇(街道)现有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同时作为派出监察办公室工作人员,编制、经费、人事关系暂仍按现渠道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除黄甲镇、唐湾镇、鲟鱼镇至少配备2名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外,其余镇(街道)至少配备3名专职纪检监察干部。
建立村(社区)监察联络员制度,实行“一村(社区)一联络员”。监察联络员由村(社区)纪检委员兼任,负责对村(社区)从事管理的人员进行近距离监督,要求年龄在50周岁以下,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二、监察对象范围
(一)镇(街道)管理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二)辖区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三)经市监察委员会授权管辖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四)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三、工作职责权限
(一)监察职责
1.根据管理权限,依法对镇(街道)管辖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开展廉政教育。
2.经市监察委员会批准,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3.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依法进行处置,并受理提出的不服申诉。
4.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或提出问责建议。
5.对镇(街道)履行职责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
6.完成市监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监察权限
1.对管辖范围内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处置,可以依照规定,采取谈话、询问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调查措施,其他调查措施由市监察委员会组织实施;涉嫌职务犯罪的,由市监察委员会调查、处置。
2.按照管理权限,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要作出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需要给予诫勉或政务处分的,向市监察委员会提出处分建议,由市监察委员会作出处分决定或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四、干部管理监督
(一)派出监察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的提名考察,参照镇(街道)纪(工)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执行,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任免。
(二)市监察委员会负责对派出监察办公室的管理监督,推动派出监察办公室依法履职。派出监察办公室应主动向市监察委员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市监察委员会的管理监督,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办事,不得随意扩大调查措施使用权限。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委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见附件),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第一责任,市纪委监委要认真履行牵头责任,把深入调查研究贯穿工作全过程,提高政治站位,统筹推进落实,确保向镇(街道)派出监察办公室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抓好具体任务落实,着力破解工作难题,扎实推进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确保在5月底前所有镇(街道)监察办公室挂牌成立、依法履职。
(二)配强监察干部。聚焦忠诚干净担当要求,严把选人用人政治关、廉洁关、形象关,真正把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干部选拔到监察岗位上来,着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干部队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制办等部门要会同各镇(街道)党(工)委,对监察办公室涉及的人员调配、编制等事项进行深入研究,切实做好监察干部选任和调配工作。
(三)保证办案安全。市纪委监委及镇(街道)监察办公室要牢固树立“没有安全就没有审查调查”“不依纪依法就是违纪违法”的理念,充分认识审查调查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始终坚持把安全工作贯穿审查调查全过程,不断提高政治站位,严明纪律,扎紧笼子,强化教育,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不断提高依纪依法审查调查能力和水平。
(四)建立工作制度。市纪委监委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和省、安庆市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一系列文件规定和有关政策要求,进一步完善镇(街道)开展监察工作的运行和管理制度,严格规范问题线索受理、处置方法及监督调查措施的使用,依法开展监察工作,切实推动监察职能在基层落地生根、见到实效。
皖公网安备 34088102000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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