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桐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9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桐城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三条 宅基地审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落实“八不准”规定。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二)严格实施村庄规划。镇(街道)要依法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并严格实施村庄规划。村庄规划批准实施之前,在与生态保护红线及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冲突的情况下,宅基地规划管理可参考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美丽乡村规划等规划,实行一事一议制度,确保与即将编制的“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做好衔接。有计划地引导农民建房向中心村庄、小城镇集中。
(三)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控。农村村民建设住宅要与旧村改造、土地整治、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优先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建房,禁止在堤身、护堤地和水库大坝、渠道、水闸、电站管理范围内建房,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房。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切实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主体责任。
第四条 负责宅基地工作的单位职责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乡村规划许可和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桐城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范围内宅基地违法案件查处。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镇(街)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农用地转用申请、宅基地违法图斑鉴别、宅基地的审批、使用监管,违法违规用地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筑拆除和宅基地与农民建房纠纷调解工作,指导村级组织做好宅基地管理等相关工作。
镇(街道)农经部门负责农户宅基地申请受理工作,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按要求上报宅基地管理相关信息。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基层分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负责确定宅基地位置、测绘丈量、绘制坐落平面图等工作。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具体材料。
村级组织负责村民宅基地申请核实,以及宅基地用地调整、宅基地退出处置和村民宅基地违法用地的现场劝止、及时报告,宅基地和农民建房纠纷调解等相关工作。
市财政、公安、住建、交通、林业、水利、电信、电力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和协调,做好信息共享互通,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足额保障宅基地管理工作经费。市镇两级要加强人员调配,确保宅基地管理工作地有人管、事有人问、责有人负。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在桐城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控建区域(撤并村庄),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扩建和改建住宅。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申请新建住宅的,按照“户有所居”要求,原则上在农民住宅小区、拆迁安置小区内统建房安置;确需自建的,进入各街道划定的自建区域,自建房应从严控制,建设样式、风格等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农民住宅小区、拆迁安置小区、自建区域的用地纳入城市用地范围。
第七条 在桐城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或在桐城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适建区域(保留村庄)的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分户,属多子女家庭的,只能有一个子女可以申请宅基地,其他子女分户只能申请统建房;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庄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经市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申请人年龄未满18周岁的;
(二)宅基地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红线的;
(四)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五)申请位置在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可能造成切坡建房的;
(六)将原有住房出租、出卖、赠与、以其他形式转让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的;
(七)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两户及两户以上宅基地面积标准,要求分户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情形。
第九条 宅基地面积标准
落实“一户一宅”法律规定,农村居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新建住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 ㎡,其中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按照常住人口计算面积,常住人口在2人以下(含2人)每户不得超过80㎡,常住人口超过2人(不含2人)的每户不得超过120㎡。
第十条 宅基地申请程序
(一)申请。村民需用宅基地建房的,应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公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村包组干部要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村民组长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形成会议记录,将申请人、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和村务公开栏分别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方案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再予以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查。
(三)审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四)报送。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和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复印件、公示图片一并报送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受理窗口。
第十一条 宅基地审批流程
(一)窗口受理。各镇(街道)应在办事大厅设立宅基地受理窗口,由农经部门负责宅基地申请受理工作,受理岗应执行AB岗制度。
(二)联合审核。农民宅基地申请受理后,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当地农经、资规部门现场勘查,按职责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并在10个工作日之内,由镇(街道)农经、资规部门以及其他涉及到的相关部门联合审核。
涉及林业、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的按职责由所在地站(办、所)出具意见。
(三)镇街审批。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经审核认为符合申请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村级组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审批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宅基地批准书有效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超期后需重新申请。
经联审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根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符合农用地转用条件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有关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方可审批宅基地。农用地转用需要缴纳的费用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承担,不得将费用转嫁到村级组织或农民个人。
第三章 批后管理
第十三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村级组织要加强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全过程监督,严格落实“四到场”要求。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不得改建、扩建原住宅,但属危房改造的除外:
(一)已安排新宅基地的;
(二)原住宅已被列入征收范围的;
(三)原住宅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
(四)原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者被文管单位认定为历史建筑的或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建筑风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级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为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宅基地的;
(二)为实施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三)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四)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五)自宅基地使用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动工建设或空闲的,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六)异地迁建宅基地超承诺时限未退出原宅基地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宅基地,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与适当补偿。
第十六条 经登记的宅基地和房屋,其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因继承住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一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或者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以将宅基地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转让或者退回原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村级组织应及时公开审批结果,特别是《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章 监管和追责
第十九条 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宅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宅基地直接管理职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直接责任人。将宅基地管理情况纳入乡村振兴范畴,作为综合目标考核的子项目进行考核。
(一)受理群众举报。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设立举报电话并对外公布,及时受理群众举报,组织辖区内相关部门及时查处,依法制止,将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建立管控机制。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落实巡查和快速处置机制。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接到群众举报或村(社区)报告宅基地违法行为后,要在24小时内组织人员赴现场调查取证,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虽停止违法行为,但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的,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执法队伍在3日内拆除违法建筑并恢复土地原状。
(三)设立村级协管员。建立宅基地村级协管员制度,强化宅基地村级日常监管,由村干部兼任宅基地协管员,实行分片包保。协管员要及时掌握包保片区农户建房动态,确保违法行为48小时内发现,当时制止并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制止不了的24小时内报告镇(街道)。宅基地协管员要与镇(街道)签订承诺书,协管员名单、包保片区和联系方式要在村公开栏常年公开,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原则上1个自然年度内协管员和包保片区不得调整。
第二十条 强化考核激励。将宅基地协管员工作纳入村干部年度绩效考核内容,设立宅基地协管员绩效考核奖励工资,每年底由镇(街道)负责考核。当年包保片区内未发生1起宅基地违法行为,或虽发生宅基地违法行为但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的,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可以由村级组织给予该包保片区宅基地协管员最高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工资。
第二十一条 强化责任追究。包保片区内发生1起违法用地未发现,或发现未制止,或制止未果又不报告的,由镇(街道)按协管员身份依规依纪予以辞退、罢免等,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
村(社区)辖区内发生1起宅基地违法用地未发现,或发现未制止,或制止未果又不报告的,由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约谈该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发生2起的,责令村民(社区)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辞职,不辞职的建议依法罢免;发生3起的,由镇(街道)党(工)委给予该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镇(街道)辖区内发生1起宅基地违法用地未及时制止并恢复土地原状的,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约谈镇(街道)分管负责人;发生2起的,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约谈后违法用地行为仍未得到有效纠正,或发生3起及以上宅基地违法用地未及时制止并恢复土地原状的,由市纪委监委对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实施问责。
市直相关单位年度内发生1起宅基地管理工作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约谈直接责任人;发生2起的,约谈分管负责人;发生3起的,约谈主要负责人;发生4起及以上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镇(街道)村等相关单位在宅基地管理中发生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比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自2020年1月1日起,在桐城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外的宅基地违法案件由农业农村局牵头查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单位配合;在桐城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内的宅基地违法案件由城市管理局牵头查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单位配合。
第二十三条 异址迁建住宅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原宅基地的,由批准机关责令退还原宅基地,限期拆除原宅基地上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皖公网安备 34088102000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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