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标准地”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1-11 10:02 来源:桐城市人民政府 点击数: 字体:【  

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标准地”

实施办法(试行)

2020年12月15日

 

为引导土地要素优化配置,落实“亩均论英雄”的要求,在桐城经开区范围内,按照“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履约有奖惩”的原则,实行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制度,先行开展工业类项目“标准地”试点,政策如下:

一、行业类别:符合桐城市绿色包装、机电装备首位产业和桐城经开区重点发展产业。

二、土地出让:工业用地,出让年限50年,挂牌起始价为现行工业用地最低价10万元/亩。

三、控制指标:

1.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大于300万元/亩

2.年亩均税收(不含出口退税等各级政策性退税、抵扣税和土地使用税)大于或等于10万元

3.建筑容积率不小于1.2,建筑密度不小于40%,绿地率不大于10%,非生产性用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大于6%;建筑退让、间距符合经开区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建设周期不超过12个月

4.单位能耗控制指标: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小于0.5吨标煤/万元,仅提供10KV以下的工业用电线路,且亩均不超过40KVA

5.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单位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COD)≤0.08吨/万元、二氧化硫排放量≤0.6吨/万元、氮氧化物排放量≤0.5吨/万元、氨氮排放量≤0.01吨/万元;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产生严重异味

6.需要另行约定的其他指标。

四、区域评价:经开区牵头实施“标准地”范围内的区域能评、区域环评、一次性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考古调查勘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评价(其他评价逐步完善)。

五、履约监管:土地申请人(即项目投资方)报名前需与桐城经开区签定“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标准地”供应实行双合同管理,即项目投资方需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履约监管协议》需将项目内容、控制指标、承诺税收、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约定。

六、奖惩政策:约束性控制指标与企业承诺指标均作为达产验收内容,与相应奖惩挂钩。

1.投产后(自签定土地成交确认书之日起一年计算投产时间),企业在经开区新增税收年亩均达到10万元的(含10万元,不含出口退税等各级政策性退税、抵扣税和土地使用税),经开区财政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给予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奖励;第四年、第五年分别给予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

2.投产后,第一年至第三年企业在经开区连续三年新增税收亩均达10万元以上的(不含出口退税等各级政策性退税、抵扣税和土地使用税),由经开区财政一次性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三年亩均税收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的数额乘以土地亩数,每亩最高奖励标准不超过土地摘牌价与挂牌起始价之间的差额部分

3.投产后,企业在经开区前五年新增亩均税收达不到7万元的(不含出口退税等各级政策性退税、抵扣税和土地使用税),当年土地申请人(即项目投资方)须按年亩均税收7万元标准差额部分向经开区财政缴纳违约金,且不再享受当年各项奖励政策

4.投产后,企业在经开区前五年新增亩均税收达不到10万元的(不含出口退税等各级政策性退税、抵扣税和土地使用税),经开区取消给予企业的财政奖励资金(第六条第一款),已经给予的,企业必须全额予以退还

5.若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确需转让土地的,须经政府同意或由政府按原出让地价且不计利息优先收回(扣除已使用年限摊销的土地价款和相关奖励款);已通过规划批准的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按成本法扣除折旧后的账面净值予以收回,同时扣除履约监管协议中约定的应缴税收的差额部分。

七、土地竞买条件:

1.土地申请人(即项目投资方)必须是在桐城经开区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机构,已在桐城市投资运营的企业上年度主营工业项目亩均税收不低于7万元

2.土地申请人(即项目投资方)与桐城经开区签定了《项目履约监管协议》。

八、其他:

1.重大优质项目或外商投资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一事一议”优惠政策

2.《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投资工业项目优惠政策》等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3.中央、省、安庆市等上级部门有关扶持企业的优惠政策,遵从上级政策,但同一政策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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