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11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2019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第三次修正,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2022年12月,《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发布实施,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实行单独列支,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2023年10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具体补贴对象由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政府政策要求。通过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予以保障,将有利于促进被征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提高其养老保障水平,妥善解决其长远生计问题,进一步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二是全国大多数省份已实行缴费补贴政策。目前,全国有26个省(市、区)已经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对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我省部分市已开始实践。马鞍山市、铜陵市分别于2019年12月、2021年5月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完成了改革。
三、起草过程
(一)文件起草:2025年3月,由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桐城市财政局、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桐城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多次召开座谈会、专题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修改后形成《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意见征求:2025年3月21日-4月21日,通过桐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4月21日,通过政务协同办公平台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部门发函征求意见。
(三)审查情况:2025年4月28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2025年4月28日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
(四)会议审议:2025年4月30日,经桐城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通过。
(五)文件印发:2025年6月3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办法》。
四、工作目标
落实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
五、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有五个方面主要内容。
1.补贴对象。本市范围内,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户为单位,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村民组内耕地不予重新分配)、年满16周岁的人员确定为补贴对象,并给予其缴费补贴。
2.补贴标准。皖政〔2023〕72号文规定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因此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标准,按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市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1倍确定。当前我市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为5.1309万元/亩,今后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同步调整,具体标准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
3.补贴方式。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待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再申请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的基础上,分15年逐年给予缴费补贴,记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距离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满15年的,在其领取待遇前将剩余部分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已领取待遇的,一次性记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重新核算养老金标准。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其缴费补贴凭缴费凭证分15年逐年发放给本人,距离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满15年的,在其领取待遇前将剩余部分一次性发放给本人;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且已领取待遇的,缴费补贴一次性发放给个人。补贴对象死亡或丧失国籍的,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法定继承人或本人。
4.筹集标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市区平均土地区片地价80%的标准筹集,当前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为4.1047万元/亩。
5.新老政策衔接。按照皖政〔2023〕72号文件、政策解读中“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要求,2024年1月1日前经依法征收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继续按《桐城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桐政发[2006]39号)规定进行保障,其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由200元/(月*人)提高至220元/(月*人)。
六、原有文件的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之间的联系、区别及效力适用
2024年4月17日,我市出台了《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实施办法》(桐政办发〔2024〕19号),本实施办法是在此文件的基础上,结合省市文件和实际工作情况,进行了修改,主要区别在于第二条中对补贴对象的界定。
效力适用:2024年1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业务,按《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实施办法》(桐政办发[2024]19号)文件执行。以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新老政策的适用。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实施办法》(桐政办发〔2024〕19 号)同时废止。
七、创新做法
从2024年1月1日起,经依法征收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体系,不再实行单建制度保障方式。
八、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一)保障措施。市人社、财政、资规、农业农村等部门及镇(街道),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工作。
(二)下一步工作重点。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强政策研究,出台经办规程,科学精准指导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工作流程履行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组织指导村(居)民委会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
九、解读单位
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56-6129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