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城市中小企业续贷过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城市
中小企业续贷过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桐政办发〔2025〕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桐城市中小企业续贷过桥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第十七届市政府第75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4月1日
桐城市中小企业续贷过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服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以下简称“续贷过桥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出资设立,用于支持区域内中小企业在金融机构续贷过桥时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在桐城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满足《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以及参照该标准执行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四条 续贷过桥资金坚持“政府出资、市场运作,专款专用、确保安全,有偿使用、注重绩效”原则。
第二章 资金设立
第五条 续贷过桥资金由市财政局出资设立。市财政局委托安徽桐城兴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兴财控股”)负责续贷过桥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兴财控股可单笔委托或整体委托桐城市域内银行机构管理过桥续贷资金。委托银行机构办理续贷过桥资金业务的由兴财控股与合作银行签订续贷过桥资金合作监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合作监管协议必须约定合作银行对续贷过桥资金本金、占用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
第七条 兴财控股单笔委托银行机构办理的续贷过桥资金业务,其占用费率需符合以下规定:
1.日利率不超过万分之三点三(3.3‱,即0.033%);
2.年利率不得超过续贷过桥资金发放时最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若LPR调整导致冲突,以法定利率上限优先执行。
整体委托银行办理的续贷过桥资金占用费率,以当年1月1日执行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准,若年度内LPR累计波动超过50个基点,合作银行可提出费率调整申请,经兴财控股书面同意后重新约定费率。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续贷过桥资金申请条件:
(一)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
(二)符合产业政策要求,依法合规经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标准,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并且按章纳税积极吸纳社会就业;
(三)符合信贷政策要求。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信用记录完整,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没有欠款欠息等不良行为。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
(四)企业确实存在流动资金困难,经贷款银行确认正在办理续贷手续并同意给予续贷。
第九条 续贷过桥资金申请资料清单及业务流程规范由兴财控股或合作银行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续贷过桥资金使用要求:
(一)续贷过桥资金用途仅限于还贷续贷应急周转,不得用于其他任何事项;
(二) 续贷过桥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日(含提款日及还款日,下同),鼓励借款人提前还款;
(三)申请续贷过桥资金额度不超过当期应清偿的原贷款额度且不超过银行续贷批复当期审批的额度;
(四)原贷款、续贷贷款仅指贷款银行自营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含银行承兑汇票、委托贷款等。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 兴财控股在确保续贷过桥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自行负责续贷过桥资金业务操作。续贷过桥资金管理权归属于兴财控股,资金所有权归属于市财政局。兴财控股不得以资金管理权对抗市财政局资金调度权。
第十二条 兴财控股按季向市财政局报告续贷过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相关业务台账。
第十三条 兴财控股负责清收续贷过桥资金本金和占用费;逾期未收回的续贷过桥资金由兴财控股按有关规定,提出追偿方案,落实追偿措施,及时开展追偿。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监督、考核续贷过桥资金使用情况,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方式监督续贷银行是否按本办法规定使用续贷过桥资金,检查监督方案由市财政局确定。
第十五条 续贷过桥资金存款利息和资金占用费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市财政。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兴财控股要对续贷过桥资金使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借款人风险情况,有效防范控制风险。
第十七条 借款人逾期不归还续贷过桥资金的,兴财控股应收取违约金,违约金利率不超过原合同执行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借款人虚报、瞒报、骗取续贷过桥资金的,兴财控股及时报市财政局开展追偿,并追究其法律责任,且5年内不再受理该借款人的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兴财控股、合作银行及其经办人员有如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采取取消合作资格、追究法律责任、提请金融监管部门处理等措施:
(一)利用自身信息优势,私自向续贷过桥资金借款主体收取额外费用;
(二)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与续贷过桥资金借款主体合谋骗取使用资金,挪用续贷过桥资金作其他用途,或违反规定操作程序致使续贷过桥资金发生损失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督促兴财控股同各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责任。各方要恪守协议条款规定,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对承诺续贷的银行不履行承诺、造成续贷过桥资金无法按期收回的,兴财控股可暂停与该银行的续贷过桥资金业务合作。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放宽审核条件,提高审核效率,为企业续贷业务提供绿色通道。因合作银行过失和违约导致续贷资金损失的,相关合作银行承担相应清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续贷过桥资金监管,确保其封闭运行,并建立预警制度和业务叫停机制。续贷过桥资金发生本金总额30%以上(含30%)风险时,兴财控股要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暂停续贷过桥资金业务,待风险敞口降至本金总额的30%以下后,经市财政局批准方可恢复业务。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协调桐城金融监管支局对续贷过桥资金开户、运作、管理等进行帮助指导,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监测。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四条 兴财控股须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成效(含扶持企业户数、续贷累计发生额、资金周转率)、风险状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 兴财控股应提高续贷过桥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年度续贷过桥资金周转率(续贷过桥资金累计发生额/续贷过桥资金本金额度)达到市政府考核要求。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续贷过桥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二十七条 续贷过桥资金未按规定使用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桐城金融监管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桐城市中小企业过桥还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桐政办发〔2017〕10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的续贷过桥资金业务,按照原规定执行。

皖公网安备 34088102000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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