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桐政办发〔2025〕2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6月3日
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补贴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户为单位,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村民组内耕地不予重新分配)、年满16周岁的人员确定为补贴对象,并给予其缴费补贴。
第二章 缴费补贴办法
第三条 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待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再申请享受缴费补贴。
第四条 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同等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的基础上,分15年逐年给予缴费补贴,记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距离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满15年的,在其领取待遇前将剩余部分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已领取待遇的,一次性记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重新核算养老金标准。
(二)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其缴费补贴凭缴费凭证分15年逐年发放给本人,距离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满15年的,在其领取待遇前将剩余部分一次性发放给本人;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且已领取待遇的,缴费补贴一次性发放给个人。
(三)补贴对象死亡或丧失国籍的,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法定继承人或本人。
第五条 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标准,按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市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1倍确定。当前我市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为5.1309万元/亩,今后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同步调整,具体标准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
第六条 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给予其缴费补贴。
第三章 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
第七条 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
第八条 以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筹集标准,2024年1月1日前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统筹基金按原政策筹集。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市区平均土地区片地价80%的标准筹集,当前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为4.1047万元/亩。以后筹集标准可根据资金结余等情况,适时拟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和2024年1月1日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待遇发放。筹集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财政解决。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筹集标准,及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并预存到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预存社会保障费用的入账凭证纳入土地报批材料。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请批准征收土地。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筹集标准核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数额,市财政部门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到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没有转存的不得实施征地,不得办理补贴资金落实。征收土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预存单位。
第十二条 社会保障费用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并严格落实资金预提、对账机制,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和各镇(街道)、村(社区)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工作。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除依法追回资金外,并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新老政策衔接
第十四条 2024年1月1日前经依法征收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继续按《桐城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桐政发〔2006〕39号)规定进行保障,其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由200元/(月*人)提高至220元/(月*人)。
第十五条 对2024年1月1日前经依法征收符合原政策纳入保障对象未纳入的,继续按原政策程序办理并按原政策进行保障。
第十六条 2024年1月1日前经依法征收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原政策享受待遇的,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2024年1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业务,按《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桐政办发〔2024〕19号)文件执行。以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新老政策的适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桐政办发〔2024〕19号)同时废止。

皖公网安备 34088102000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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